同婚私語(全文篇)
by 黃馨儀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那一天,從早晨八點開始下起大雨、雨勢磅礡直至下午3點;南國正值梅雨季,酷熱的天氣伴隨瓢潑大雨,煩悶難耐一如我們看似永無止盡的困頓處境。群聚於立法院外的人們,在淒風苦雨中等待著命運的宣判。
終於,在下午3點27分,立法院長蘇嘉全拿起槌子一敲,法案三讀通過,場外的人們相擁而泣、歡聲雷動。得知消息的那刻,我即便表面鎮定,但內心實在難掩激動,心裡一遍一遍地想著:親愛的,我們可以結婚了!
可惜有些人,來不及撐過這場雨季
雨過天青,彩虹高掛,讓人忍不住回想起3年前,2016年10月16日,台大外文系畢安生教授在伴侶過世後,從陽台一躍而下,意外成為了激起台灣社會千層巨浪的那顆關鍵石頭。
畢安生教授的故事:相伴35年,在最後一刻仍無法為伴侶作醫療決定、伴侶離世後還必須面對遺產分配的爭執;這些不過是成千上萬的同志伴侶現實中,極其難得被看見的那個。今天,畢老師與他的伴侶,以及許多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作成以前就已經被伴侶的家人剝奪權利的同志朋友,再也沒有機會看到彼此的關係被法律承認了。
同志婚姻平權的漫長征途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部法律,單看名字是完全不知道內容在講什麼的,因此不得不回想起兩年前,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說,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意思是,同志的結婚權利,是憲法上保障的基本人權,民法沒能讓同志結婚,是違反憲法的。這號解釋一出,終結了當時社會上,自畢安生教授過世、尤美女委員提出民法修正案後,挺同團體與反同團體對於婚姻內涵的激烈爭辯,大法官作出最漂亮的球,直接在憲法層次上給出了同志擁有「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答案。
可惜的是,748號解釋宣告的一年半內,台灣社會發生了始料未及的動盪與轉變,那就是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搭上公投法門檻下修的順風車,推出了反同三公投。2018年11月24日那天,反同公投三案的同意票遠大於不同意票,也穩穩地通過「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門檻,也就是494萬票。事實上,反同公投中最重要的一案,題目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拿到了高達765萬的同意票。這個票數,已經超過選前公開支持婚姻平權的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拿到的689萬票。
記得公投開票結束後,我的心情有多麼低落、多麼憤怒、多麼難堪。身為同志,這765萬票就是狠狠打在臉上的一巴掌,清楚明確地表達了:我們社會大多數人對你有很大的意見、我們不允許你用我們的民法婚姻(多數人的真意也不僅止於「不能用民法結婚」),你跟我們是不一樣的。
是的,身為同志,我的確是跟社會上大多數的異性戀不一樣。身為一個同志孩子,我在這個社會所展示的愛情腳本中,看不見自己未來的樣子。
沒錯,我們是不一樣,在人生規劃上不同,更承擔了對未來命運隱隱的擔憂恐懼,但造就差異的根源,來自於同志族群自始被這個社會的婚姻家庭想像排除在外。
公投後,行政院一方面要遵守大法官748號解釋對婚姻自由平等保障的要求,一方面要符合公投主文所謂「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在反同方極力施壓不得在法案名稱出現「婚姻」二字的各方壓力下,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樣具有「創意」的名稱。看著挺同團體方一面倒的感謝民進黨在公投後仍「守住」了憲法對同志婚姻自由的保障,反同方則是大肆批評政府根本藐視公投的民意(也就是反同人士心中的真意),我心中真有說不出的複雜。
當婚姻從想像 確實變成選項
當「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祭神慶典般的氛圍沸騰不已,感謝同運先鋒30年前敲響號角、感謝同志運動團體20年來的持續奮戰、感謝民進黨臨門一腳的堅持、感謝天感謝地……高漲的情緒在5月24日引爆,無數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幸福畫面攻佔臉書塗鴉牆,瞬間「可以結婚」的想法才真實地在眼前呈現。
「還是太不真實了,好像電影裡,一覺醒來,台灣的同志就可以結婚了!」好友K感嘆道。她是一位25歲的女同志,職業保密,跟女友交往同居了3年多。
「那你什麼時候結婚?要記得邀我喔!」這陣子,大家紛紛祝賀彼此,而我則繼續追問朋友們的結婚計畫,感受催婚的新鮮體驗。「還很久啦,現在不到適婚年齡、也還很窮呀。」K回應道,「所以我問的是計畫,你現在不計畫存錢,三五年後怎麼有錢?」我持續追問。過了好一會兒,螢幕上才出現回話:「可是,我女友還沒跟家裡出櫃,等出櫃了再想吧。」
出櫃難題橫空出現,結婚話題便再無以為繼。對同性伴侶而言,結婚從想像變成選項,當然可喜可慶,但選項到實踐之間,還有一些特有的考驗需要克服。
「我真的說不準,如果我出櫃了,我爸媽的反應會是哪一種?」另一名好友W表示,她今年24歲,剛跟前女友分手。每個人的性格、家庭環境、家人之間的親密度都不相同,因此,出櫃所面臨的狀況也各自相異:有些人的原生家庭會展開情緒勒索、有的人與父母就此相敬如冰、有些父母不願對兒女的出櫃宣言作出回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種不確定感,使得結婚的選項,仍像空中樓閣般,可望而不可及。
「可是,同婚專法通過,我覺得就是一種社會認可,之後出櫃應該會更容易的。」好友W補充道,「如果一切順利的話,若干年後,我也能煩惱婚宴、喜帖、婚紗照,啊,好奢侈的煩惱喔!」
法律改變,社會眼光依舊
「我之後當然想跟OO結婚。」好友M很堅定地說。啊哈,終於找到一個計畫結婚的夥伴,我繼續追問細節。
「我現在很少回家,結婚也不會跟他們說」M很稀鬆平常地回應我,「其實最困難地是,我男友的工作環境比較保守,所以我們還在作心理準備,如果結婚出櫃了,會有哪些狀況?-但還是會想找時間登記,簡單辦個小婚禮啦!」
法律通過之後,社會既定的價值觀並不會一夕改變:社會中的眼光、工作環境的壓力等等,恐怕還需要經年累月的改變。曾經,我與這些好友們,鼓起勇氣面對了自身跟主流社會不同的性傾向;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再一次鼓起勇氣,執起親密相愛之人的手,承諾共度人生一段路,實現幸福的權利。
誰說結婚是人生必要條件?
不過,也有朋友對結婚計畫這件事不以為然。「我們又不像異性戀,從小就把婚姻放在人生規劃裡。」好友C一臉好笑地對我說。「重點是爭取平等的權利,享有完整公民權,實際上要結不結又是另外一回事。哎,你不是一向主張婚家壓迫的嗎?」詢問C結婚計畫,結果他倒反過來質疑我對婚姻家庭的立場搖擺了嗎?
數年前,我對台灣同婚立法情形不樂觀,所以總是半為真心半含酸地將「婚家壓迫」、「不婚主義」掛在嘴邊。當然,我現在依然認為,同志婚姻本身便具有一定程度的顛覆性,如果我們希望這個顛覆性,能夠讓社會思考差異、認識差異,我們就不該前腳脫離受壓迫的位置,轉身就開始以「人生以結婚為正常」、「婚姻是兩家人的事」等既定價值觀,壓迫不同選擇的人們。
無論如何,從今以後,我們能享有締結婚姻的選擇權了;或許,在不夠友善的社會氛圍下,我們仍有難關要克服;或許,我們與其他人一樣,面臨了低薪難以成家的困境;但在法律上,縱使權利還不算完美,縱然離真正的婚姻「平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至少,我們有了受法律保障婚姻生活的權利,將來能夠無所窒礙地相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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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台灣防暴聯盟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