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N號房」數位性暴力的厭女情結

by 張琦

南韓日前遭記者揭發一起駭人聽聞的「N號房」事件,這起震驚國際的性犯罪案件,再次掀起對網路性別暴力的關注。

避免成為數位性暴力的共犯結構一員。Photo by Yannes Kiefer on Unsplash

從嚴執法真能杜絕人們在虛擬世界窺探性私密影像?

由於不少受害者個資洩漏,為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不僅南韓政府於3月26日下令,要求戶政單位3週內更改所有受害女性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見 「N號房」掀公憤!南韓政府下令 3周內變更受害女身分),該國警政首長也在第一時間提出各項亡羊補牢的措施,包括將組建以警察廳網絡安全局長爲主責的「數位性犯罪調查特搜隊」,集中犯罪偵查力量,解決網路性剝削問題(見 數位女力聯盟widi聲明稿),從嚴執法真能杜絕人們在虛擬世界窺探性私密影像?

由韓國暢銷小說《82年生金智英》改編的同名電影,其中描寫女主角公司內的女性洗手間,遭男同事裝上攝影機偷拍的情節,真實反映韓國的公共場所或私入建築被裝置針孔攝影機的普遍現象。當西方國家#Me Too婦女運動席捲全球時,網氏曾報導,南韓婦女也在2018同一年5月集體發出「My Life Is Not Your Porn(我的生活不是你的色情)」怒吼之聲,上萬名韓國女性上街頭、頭戴鴨舌帽、太陽眼鏡和口罩遮住臉,要求警方公平執法,該文同時訴求台灣的專法立法行動(見 韓國女性怒吼反偷拍 台灣阻裸照外流專法在哪裡?)。

「N號房」事件可說與南韓長久以來的偷拍文化與性犯罪息息相關(見 柯亮羽分析)。嫌犯以「高收入兼職」作為誘餌,謀騙受害女性個資後,反過來威脅恐嚇受害者拍攝性愛或性虐影片,令受害者身心重創,其中不乏未成年少女,嫌犯並將影片散布至收費聊天群組,供平台上多達26萬會員觀看;捕獲的主嫌之一「博士」趙主彬,雖已公開謝罪(見 N號房性虐主嫌「趙博士」本尊曝光! 坦承惡魔人生按下停止鍵),但仍無法平息社會大眾的怒火,引發數以百萬的請願,要求政府嚴懲及公布所有加害者的姓名。

未經同意外流裸照是一種系統性貶抑女性

面對這起加害者隱形的數位性暴力案件,除了義憤填膺的情緒外,也有不少譴責受害者的聲音,例如,「活該,誰叫妳愛錢」、「為何當時不報警,還要乖乖被騙」!更有網友(以男性為多)為觀看者「只是觀看色情片而非持有」就被稱為共犯而叫屈(見 解析韓國N號房事件:旁觀者作為數位性暴力的共犯)。政大新聞系副教授方念萱卻認為,這種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即上網廣傳,便是打壓、摧毀女人主體性的厭女行徑,更是一種系統性貶抑女性,將女人視為用以達成某種目的的工具(引 《這是愛女,也是厭女》) 。

男尊女卑社會令受害女性選擇隱忍

於是,網路上開始出現各種受害女性為何隱忍的分析,作家顏擇雅直指「是整個社會(不分男女) 都認定性侵受害者就是活該……都讓受害者不敢去醫院驗傷,不敢揭露」。她痛斥「南韓好變態」。數位女力聯盟成員平雨晨在「為什麼南韓N號房數位性暴力受害者有這麼多未成年?」中以南韓社會脈絡分析,韓國社會以長幼有序、輩份分明為結構,藉由性別、年紀或人我關係裡的輩份階級(如血親、入學入職輩分或職稱)等差異,稱呼及用語皆有所區分,從中也製造了權力關係,往往造成「幼」者自主權受制或壓迫的現象。

平雨晨進一步指出,由於受害者多處於身心成長階段,可能對於數位性暴力與剝削的犯罪知識不甚理解,學校或家庭教育亦或許忽視相關知識,甚或拒絕與青少女展開有關性與身體的教育對話,容易使得青少女對於自己身體與性感到害怕、疑惑、或具汙穢感。這即是我們主張杜絕數位性暴力必須從改變社會文化著手。

改變社會文化從教育、修法、立專法多管齊下

南韓受害少女在男尊女卑、缺乏性教育的社會環境下,選擇噤聲;反觀台灣,亦有為數眾多的家長不與孩子討論性與身體的話題,日前即有家長向高雄市政府舉發美妝店販售女性按摩棒的爭議新聞(見 寶雅賣按摩棒挨罰 律師轟高市府亂罰),代表台灣性別平等教育落實仍不足,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即在「共同支持落實性平教育 別再讓受害者被迫隱忍落淚!」一文指出,許多學校及家庭仍只停留在表面教條式、口號式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卻鮮少和孩子共同去看見那一個又一個真實生命的恐懼及血淚。性平教育的落實,即是讓更多人能夠認識與同理這起慘痛事件中受害女性的痛,讓更多孩子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與求助、學會同理尊重他人,避免成為加害者與觀看者共犯結構一員,共同防範「N號房」事件的發生。

除了落實性平教育外,兒少及婦女團體也分別從修法和立專法,訴求嚴懲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同時積極協助被害人完善的保障。

兒童福利聯盟、台灣展翅協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修法嚴懲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別讓台灣重演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提出3項訴求,要求政府儘速採行:

  1. 修法加重製造、持有、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像者之刑責。
  2. 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離家案件之阻斷、處理及追蹤輔導機制入法。
  3. 行政院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關。

積極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則於「從韓國N號房事件 反思台灣該做什麼」一文指出,根據台灣現行法令,若是性侵案件被害人,可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被害者若未成年,可援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但若被害者已成年,且與加害者並非伴侶,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那麼,她就無法依照任何法律獲得相關服務和協助,因而希望完備立法,透過制定專法彌補現行法令的不足,提供被害人更明確而完善的保障與協助。

厭女情結的社會氛圍裡,我們需要一起思考,如何透過法令與教育的並行制度,讓南韓的「N號房」事件不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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