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99號:推進性侵加害人處遇治療安置品質

by 陳正潔

大法官會議於2020年最後一天、12月31日針對刑法第91-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案,宣告合憲,但針對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部分,要求有關機關需於2年內檢討修正:賦予性侵犯於法院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可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同時,大法官會議主張,強制治療是以預防未來再犯性侵為目標,應視為病人,但現行強制治療地點設於監獄附設醫院,與罪犯待遇並無軒輊,違反了憲法明顯區隔的要求,因而做出罕見的「警告性宣示」,要求有關機關3年內,應改善地點、設置、軟體等安置設施,確保強制治療效果,以保障性侵加害者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利。

婦團舉行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回應記者會。左起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系助理教授黃健、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取自新聞稿

釋憲由來

台灣社會歷經1996婦運工作者彭婉如、1997知名藝人白冰冰之女白曉燕事件,以及2010因多起兒童性侵害案件遭法官輕判,引爆民眾發起「白玫瑰運動」,乃至2017起國際間如骨牌效應般的「#MeToo」運動,聲援性侵受害人主體的民眾意識日益升高,對於加害人趨向難以治癒的病態想像,形成「性侵犯必須終生監禁」聲浪,進而促成1999年增訂刑法91-1條、2011年增訂性侵害防治法22-1條及刑後治療條款,可是該增訂法律缺乏刑後治療的期限,也對宣告治療及停止程序,加害人可到庭陳述意見的司法正義付之闕如,因而有性侵犯當事人及地方法院法官陸續提出釋憲申請。

現行刑法91-1條及性侵害防治法22-1條

我們先來一起了解刑法91-1條及性侵害防治法22-1條如何規範:

刑法第91-1條規定,性侵罪犯刑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安排進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

性侵害防治法第22-1條規定,性侵加害人刑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的危險,而不適用刑法91-1者,由監獄、軍事監獄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加害人依第20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91-1者,在地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地方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強制治療。

前二項的強制治療至其降低再犯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

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

釋憲結果推進性侵加害人處遇制度

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2020年11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於12月31日宣告不違憲結果,除了分別針對刑後強後治療執行面部分,提出2年改善要求及3年的「警告性宣示」外,大法官會議也善意的回應民間意見,進一步要求衛福部、法務部及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必須強化接受治療的性侵加害人地點、設置、軟體等設施,將治療與刑罰做出明顯區隔,翻轉現行獄所監禁思維的強制治療制度,推進性侵加害者處遇治療及安置的品質。

藉著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借力使力之勢,包括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從事第一線性侵被害人服務的婦女團體,在釋憲結果後,呼籲政府痛定思痛整合跨部會機關,設立專業治療收容機構,精進再犯風險評估系統,增加處遇資源及專業人力培訓經費,建構符合加害人治療需求的安置制度,強化社區預警監控等5大訴求,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

婦團提改善五大訴求

根據婦團新聞稿指出,近20年來,政府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心理評估和風險評估的內容,並未隨著國內外研究成果而與時俱進,導致第一線的心理師或相關臨床專業人員難以進行有效判斷再犯的風險。面對此次釋憲後的衝擊,未來具高再犯風險的性侵害加害人勢必回歸社區生活,政府必須迅速建置一套有效的「性犯罪再犯風險與心理特質評估系統」,已是當務之急。

如何提升處遇治療品質?婦團也指出,檢視當前社區處遇或監獄治療的行政流程,大致上就是對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各方面身心狀況➡召集委員開會討論➡派案進行治療或處遇」,此種不分再犯風險高低的「派案模式」,難以達到高再犯風險加害人的再犯預防和自我控制。婦團主張,在臨床實務上,應以「分流模式」將不同「再犯風險」程度的加害人安排到不同的身心治療模式中,以利降低再犯。

此外,婦團提出借鏡德國《治療安置法》(簡稱ThUG)經驗與制度的倡議,針對難以治療的性犯罪者,制定台灣版的治療安置法。對於精神上異常而導致「極有可能」嚴重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全、人身自由或性自主權者,或是為了保護公眾權益下,將受治療者繼續安置在封閉的設施中,進一步賦予政府機關有效進行性侵害罪犯的保安處分。

「強化整體社區合作監控的力量」為五大訴求之一。婦團建議,針對將來回歸社區的高風險、列管性侵加害人應設置「高再犯風險個案預警查訪項目」。例如要求勤區員警了解此列管的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樣態、相關犯罪手法、犯罪熱點、偏好的加害對象、附近的高風險情境等。如此可有效率的滾動調整高風險性侵加害人的查訪頻率,並於後續回報給縣市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和社區處遇團隊。

最後一項訴求則為「建立跨部會專業系統整合因應小組」。婦團呼籲政府應盡速成立專案處理此799號釋憲案的落日條款,編列預算、增設專業人力專責進行處遇;整併原有組織,強化警政、社政、衛政、教育、司法、醫療院所、民間機構等相關網絡資源,建置一套跨部會的加害人處遇治療管理系統,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議題。

資源來源:【全民恐慌!拒絕下一個趙斗淳!】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釋憲回應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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