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享有子女姓氏選擇權

by 黃韻嘉

92年6月6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姓名條例,姓名條例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使得單親媽媽和小朋友們從過去因為不符民法第一0五九條,也就是子女從母姓必須同時符合「丈夫同意」及「母無兄弟」二個先決條件,轉而可以完成小朋友改從母姓希望,趕在小朋友就學前將手續完成,讓小朋友以新身分踏入校園。然而姓名條例的修正僅滿足離婚的婦女對子女改成母親的希望,但未及於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婦女或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90年起即針對現行民法第一0五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提出爭取開放姓名選擇的權利,因現行民法中對子女從母姓有許多嚴苛及不合理的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丈夫同意」及「母無兄弟」二個先決條件。即便是「母無兄弟」的情況,許多婦女也無法獲得丈夫同意,不是難以開口,就是遭遇夫家斷然拒絕,同時又須背負原生家庭的期待,讓婦女在兩個家庭雙重壓力的夾縫中生存、左右為難。

為落實兩性平權,使子女姓氏的安排與選擇更具多元,行政院會於今年(2005)11月時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擬將現行子女從父姓,修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改採完全書面約定制度,若夫妻雙方約定不成,則主張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針對此點,司法院則主張約定不成採抽籤決定。

婦女新知認為,基於性別平等及尊重個人有選姓、造姓的自由權,及收集各國立法例,諸如德國、加拿大、丹麥及鄰近如日本、中國等國法律,都對父系及母系有同等尊重,且依據憲法第二章和國際人權條約平等原則,夫妻雙方應自由約定或協議子女之姓氏,或採並列、抽籤決定。

又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所以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但為顧及交易之安全及身分之安定,故准許成年之子女,得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之申請,但以一次為限,並考量父母中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婦女新知主張應由生存的父或母或監護人,於尊重子女意願下其變更得以一次為限。

在強調多元文化的二十一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母親及子女們,無法得償所願、選擇他們想要的姓氏。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並將此兩性平權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中,讓法律面的兩性平權能真正落實。

如果對子女姓氏有任何疑問或有案例提供,歡迎與婦女新知基金會聯繫
電話:(02)25028715、e-mail:hsinchi@ms10.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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