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可以從母姓嗎?
by 黃嘉韻
王小姐的丈夫經常在外面拈花惹草,而且時常不回家,心情不好時還會動手打人,王小姐忍無可忍,於是向法案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將小孩子的監護權及扶養權都判給王小姐,可是離婚後小孩的父親仍然對小孩不聞不問,也不曾扶養,王小姐很想將孩子改為自己的姓,但卻不知道要如何辦理?
關於子女姓氏,我國因傳統文化是以漢人父系中心主義,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即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所以必須在母親這方血緣,無法有男性的傳宗接代,才得以將子女改成母系,迫使許多母親及子女們(如上例),無法得償所願、選擇他們想要的姓氏。在立法還無法排除對子女從母姓有許多嚴苛及不合理的規定,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姓名條例,姓名條例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即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因此,子女要改從母姓,需具備有:
一、 夫妻已離婚(包含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二、 妻子具有監護權
三、 孩子為未成年子女
上述例子,王小姐已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院也判給王小姐,因此王小姐的情況已符合子女改從母姓的要件。至於王小姐要怎麼將子女改成母姓,應先準備自己的身份證、印章及小孩子的身份證、戶口名簿及照片一張,即可向住所地的戶政機關申請改從母姓,只要當天填好申請書,經戶政機關確認條件符合,便可將子女更改成母姓。
有鑑於更改姓氏不應停留在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且實務上常有成年子女希望改從母姓的需求,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立法機關能儘速通過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讓法律面的兩性平權能真正落實。
註:
姓名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