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探視權沒有絕對的安排

by 李金梅

「我一顆米都沒有吃到他的,我死都不要會面……是不是要我跳樓,你們才會相信?」小三的男童才不過 10歲,是怎樣的人生坎坷,讓他義憤填膺,措辭強烈得要死要跳樓;這個社會倫理道德真的病了,讓一個小孩發出這種聲音,父母子女間的親情互動,不僅到了冰點,還逼到極端,每一個事件其原因牽扯到種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處理也就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孰是孰非更難評斷,也只能就其親子互動關係中,找到一個立足平衡點,再慢慢向上提升。

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視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照顧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甚至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旦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未成年子女尤甚。想要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乎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所以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孩子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協議探視方式,如無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可能的因素及反狀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當然法條畢竟是紙上談兵,要身體力行才能享有法條的保護傘,難免有取巧者鑽研法條漏洞而逍遙法外,擾亂社會、家庭的安寧,但還是衷心希望劉小弟能夠冷靜面對親子探視問題,找個平衡點,讓自己安靜成長,不要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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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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