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by 王珮玲

摘要:十餘年來,諸多人身安全法規政策已然推動,但權控思維的存在、資源連結的不足,造成對於女性的威脅仍時有所聞,需挹注性別意識,以建構安全無慮的環境;人身安全及司法層面係以性別暴力、人口販運與司法環境為中心議題,說明如下:

  1.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採取多元議題的預防性教育方案為宣導,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約會暴力等;並配合案件資料的整合與應用而有助後續研究,亦推動企業參與暴力防治工作,進而落實受暴者經濟獨立。
  2. 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深化執法人員對於多元文化敏感度、辨識犯罪行為的能力外,建議評估移民專業法庭設置的必要性,並提供被害人有效率的服務流程、安置、保護與就業訓練。
  3. 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鼓勵民間善用科技,開發及參與推動社區防治安全網,使其兼具維護隱私權利並增進監控效果,後續則發展因地制宜的社區安全維護工作,注意災難事件發生後的女性居住安全。
  4. 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針對性侵害、人口販運、家庭暴力、新移民等案件的特殊性,研擬專業司法審判體系,避免觀點偏狹或素養不足,並於培訓過程中融入性別教育的觀念,鼓勵跨領域合作機制。(台灣防暴聯盟)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是捍衛人身安全的重要關鍵

一、 現況與背景分析

讓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皆能安全的生活,是國家應給予民眾最基本的承諾,而不同性別者在社會上所擁有的權利與尊嚴皆應予以尊重與保護。然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發生基於性別原因的暴力行為仍多所存在;檢視我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及性騷擾等問題,是對婦女與女孩造成最大傷害與威脅的項目,突顯人身安全議題仍存在性別的困境。性侵害犯罪中九成以上的被害人為女性;家庭暴力案件中,親密伴侶暴力案件每年通報件數逐年成長,2010年並已超過五萬件,而其中九成以上之案件被害人為女性;另性騷擾事件每年通報之件數亦呈現出女性被害人所佔比例高於九成。此些暴力行為對婦女身心與性自主方面造成嚴重的傷害與威脅,阻礙實現平等發展,亦阻礙婦女的流動性,限制了婦女獲得資源和參加基本活動的機會,且嚴重耗損社會成本(包括醫療、人力、社福、經濟、生產及司法等直接與間接成本)。

聯合國北京宣言中,特別重申致力於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其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內容主要即指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販賣婦女等部分。我國社會在政府與民間的努力下,於增進婦女人身安全部分,各方面皆已有所進展,並已逐漸建制相關法律或推動政策方案。諸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及關係到人身安全之防暴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等,均已頒布實施,近年來並進行法案內容的重大修正。其中包括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社區治療、監控、登記報到與資料查閱;而刑法亦配合修正將性侵害犯之治療改為刑後治療。200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大幅修正,將家庭暴力事件之範圍明確規範包含同居關係,並增列犯家庭暴力罪嫌重大者予以逕行拘提,以及保護令事件免徵裁判費之規定。有關性騷擾防治部分,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以及2005年性騷擾防治法頒佈施行,各地方政府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法制已初具架構。另在政策方案方面,相關服務資源漸次擴增,諸如中央協助地方政府逐年進行社工人力之增補,各縣市警察局分駐(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以及各地方法院均已設置完成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等。而相關服務亦以被害人為中心,逐漸朝整合性服務模式方向推動,諸如「性侵害案件整合服務方案」、「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及家庭暴力案件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等,均可見政府各部門與民間對於人身安全議題回應之進展。

Photo by morning_rum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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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針對我國移民與移工人數逐漸增加之情形下,可能衍生之人口販運問題, 2009年一月亦公佈了「人口販運防制法」,要求各執法單位主動積極鑑別被害人,並且提供適當安置保護措施,對於國際社會所關注之人口販運議題予以回應。

然依據研究與實務反應,現行各項工作皆仍存在困境:諸如一些社會大眾之觀念認知仍存有性別歧視與性別權控之思維,因而合理化對於婦女之暴力,促使法令與政策無法被接受、實施。又如防治工作各領域相關專業人員之性別意識、專業能力及專業人力之困乏,因而阻礙防治工作之推動。而相關單位未能建構具整合性之處理機制與資訊串連,致使資訊連結片段,工作效能無法發揮。再者,現行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有三個法律依據,實務運作時易產生混亂。而新移民隨著工作與婚姻來到我國,但社會多元文化的包容度不足,對人口販運問題的認識有限,且由於相關保護機制與資源仍不足,對其等之基本權益保障人口仍需再努力。在相關公共空間、設施與運輸設備上,安全設施設備之規劃仍有待提升,以減緩婦女的被害恐懼。

為回應上述這些議題,除社會大眾之意識建構、行政部門全面提升回應機制外,建置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亦是核心關鍵。消除性別暴力,法律是最重要的工具與手段之ㄧ,且法律之本質即存有象徵性與教育性之功能;相關執法單位與司法體系之人員對於性別暴力本質的認知,影響其執行法律與處理案件,故如何讓司法環境具有性別意識,此乃探討人身安全議題不可忽略的重要面向。

職是之故,本政策在人身安全與司法篇將以性別暴力、人口販運與司法環境為中心議題,以下說明相關理念、政策內涵與行動策略。

二、 基本理念與觀點

建構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使每一個人能安全自在的生活、免除被害恐懼、擁有個人尊嚴、進而自我實現,這是社會所應發展的目標。而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破壞了婦女享有基本人權與自由,阻礙了平等的發展,乃國家社會所應致力改善者。而為達成上述目標,司法環境在性別平等上之實踐,亦為重要之關鍵。因此,國家政策在人身安全與司法部分需以平等尊重、安全無慮、及尊嚴發展三項價值為引導:

(一) 平等尊重消除性別歧視與暴力

人生而平等,不因性別、族群或是性取向而有所差異,對任一性別或族群不應存有歧視,或認為擁有支配的權力,繼而產生暴力傷害與控制的行為。國家應致力建構一平等尊重的社會環境,於法律、政策及服務面均應以此為目標,消除根植於性別與族群歧視上的暴力。

(二) 以性別觀點建構安全無慮的環境

國家政策應致力保障每一個人的安全,且應特別注意因性別與族群所產生之安全威脅。由於女性、兒童與少數族群者在社會上仍處於相對弱勢,生活上較易遭遇危險傷害,因此政府施政應思考如何在硬體空間設置與軟體服務層面上,建構讓女性、兒童與各族群免於恐懼與威脅的生活環境,讓每一個人的安全確實受到保障。

(三) 保障基本權益促使尊嚴發展

性別暴力讓女性在家庭、職場與社會的生存均遭到威脅,人口販運則使女性與移民的基本權益受到嚴重的傷害,無法尊嚴的生活。國家政策應致力保障女性與少數族群皆應擁有絕對自主的權力,不受他人的壓迫與侵犯,得以尊嚴的生活與工作,追求自我的實現,充分的發展,共創社會之福祉。

三、 政策願景與內涵

(一)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應循觀念建立、建置完善服務體系、照顧少數族群需求、檢討相關法令規章、以及結合私人企業與民間力量等方式,推動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首先在基礎面應持續擴大並深化社會性別意識之培力,且應注意城鄉之差異,規劃符合不同性別、年齡、教育、區域需求之宣導教育。而保護性工作最重要之資產為服務人力,故如何建置各體系之專業人力,培訓專業服務能力,實為重要之基石。另針對不同族群、性取向與處境之受暴被害人,應發展相對應之安全政策與服務策略,開發多元處遇模式,以回應其等之需求。在積極防制作為方面,應深化加害人處遇工作,檢討相關法令規範,強化對加害人之處遇與社區監控。而在擴大社會參與方面,應推動企業參與防暴,發揮企業社會責任,以落實婦女在工作環境中之人身安全保障。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應檢討移民與移工之仲介制度,擴大官方與民間之國際合作,消除不當之剝削。而針對社會大眾與相關工作人員,應實施文化認識與反歧視教育,建構友善移民與移工之環境。另並應強化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智能,建構專業處理機制,提升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效能。而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完善之服務,保障其居住、工作與安全之基本權益。

(三)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藉由環境設計與規劃,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此乃預防暴力傷害情境犯罪預防之實踐。故應檢視相關法令規範,提升公共環境之安全設計,減少犯罪發生機會,增加社區監控力。且應強化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社區科技防治安全網。而為因應地方之差異與需求,應鼓勵發展因地制宜的創新方案,跨大民眾參與社區安全的工作。

(四)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司法體系對性別暴力案件之處理與回應,係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相當重要之一環。而本政策綱領所指涉之司法環境,包含法院、檢察署、警察、移民等執法單位。為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應強化相關司法體系性別平等工作之推動,建立監督機制,提昇司法相關人員之性別意識。而為建構性別友善之司法環境,應檢視相關案件處理流程,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並且研議設立性別暴力案件專責處理機制。另亦應建立性別暴力指標資訊,擴展法實證之研究,以提升司法體系對性別暴力案件行為之認識與了解。

四、 具體行動措施

(一)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1. 社會意識建構與教育

  1. 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2. 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之服務方案。
  3. 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4. 於學校與社區推動預防性教育方案,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約會暴力、分手暴力等之認識與防範宣導。

2. 組織與人力資源

  1. 為能有效推動防治工作,中央保護司應充實人力與資源,具備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功能;地方政府亦應整合相關單位的力量,並規劃設置整合性(如一站式、家庭司法中心(family justice center)、兒童權益保護中心(children advocacy center)等)之服務據點。
  2. 政府針對保護性案件應提供整合性之服務,包括組織之整合與服務輸送之整合;且應持續推動諸如家暴安全網等整合服務方案,致力以鄉鎮區為範圍之小區域服務網絡。
  3. 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應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著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4. 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5. 應設立獎勵機制,擴大各類專業人才之培訓,包括保護性、治療性與調查工作人力。
  6. 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過程中,設置婦幼人身安全保護性工作、法令與性暴力防治專業之課程。
  7. 強化性侵害等保護性案件之蒐證、採證與偵處能力,建立性侵害案件之專業處理團隊。
  8. 因應中央組織改造,中央與地方應檢討建構暴力防治跨網絡整合性政策與服務模式。
  9. 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3. 法規與資訊

  1. 檢討修正相關法規,諸如刑法強制性交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周延對被害人的保護,促使加害人負起責任。
  2. 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與處遇制度,主管機關並應研議相關措施,於兼顧社會公益與個人隱私權益,適度提供社區居民有關兒少性侵犯者之資訊。
  3. 兒少相關之工作機構,對於正式與志願服務人員之僱用,應將性侵害犯罪資訊查詢列為必要措施。
  4. 成立婦幼人身安全犯罪資訊科技整合中心,包含中央與地方之保護性案件資訊系統與資料應予整合,以強化各專業機構之合作與防治效能。
  5. 應建立全國性之性別暴力犯罪資料庫,提供相關分析資料,並推展相關研究方案,以建立以實證為基礎之政策與服務模式。

4. 個別人口群之處遇與服務

  1. 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累犯與高危險犯,應檢討相關法令強化介入處遇作為,以及發展更積極之強制治療措施。
  2. 針對新移民配偶與原住民等弱勢被害人,全面強化各項支持補充方案,預防與處理並重,並開展多元處遇模式。
  3. 開展對不同性取向人口群(如LGBT)之受暴與預防性之服務,讓其享有平等與專業之對待。
  4. 積極開展老年虐待服務方案,建立評估、保護、庇護、扶助等機制。
  5. 相關服務人員應具有文化敏感度與性別知識,以回應不同族群與性取向者之服務需求。
  6. 擴大推動目睹暴力兒少之服務方案,建立辨識與通報機制,強化相關輔導工作,減少傷害與暴力之影響。

5. 推動企業參與防暴

  1. 政府應建立獎勵與評鑑機制,引導企業參與暴力防治工作,發揮企業社會責任。
  2. 推展企業員工安全照顧觀念,促使企業實施員工支持性方案(EAP),協助受暴婦女之安全與工作保障,讓政府、企業與民間一起阻斷暴力。
  3. 推動企業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宣導與教育訓練方案,進行事業單位之訪查輔導,以協助企業建立防暴機制與相關服務方案。
  4. 落實受暴者之職業訓練與就業協助,推動支持性就業方案,協助受暴婦女經濟獨立之實現。

6. 性騷擾防治

  1. 提升社會大眾對性騷擾防治之認知,積極推動相關防治宣導與教育。
  2. 落實工作職場之性騷擾防治工作,包括設立公務體系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救濟及保護管道、建立國軍體系性騷擾防治機制、以及落實民間企業之性騷擾防治方案。
  3. 各級校園應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建立對性騷擾零容忍之環境,積極處理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件,並且對於有此行為的老師應依法律確實懲處。
  4. 檢討性騷擾防治三法之修法,建立性騷擾案件一致的概念與處理流程。
  5. 強化性騷擾事件調查人員之訓練與專業養成,並培訓民間機構成為性騷擾事件調查之專業委託單位,企業與機構可聘請此等委託單位協助案件處理與調查。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1. 政策與人力

  1. 檢討現行移民與移工之仲介制度,致力消除不當之剝削。
  2. 擴大國際合作,加強查緝;並建立公會與民間團體之國際合作渠道,形成國際之壓力,減少外勞輸出國與當地仲介掛勾之情形。
  3. 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
  4. 深化相關司法與工作人員之專業訓練,強化對人口販運之辨識能力,培訓具專業知識與調查知能。
  5. 檢討研議移民專業法庭設置之必要性。
  6. 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置人口販運業務專案窗口,建立防治網絡,定期召開網絡會議,並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參與,以提升防治成效。

2. 文化認識與教育

  1. 相關司法與工作人員必須強化多元文化敏感度的訓練。
  2. 規劃相關課程內容,實施外勞雇主之文化認識與反歧視教育。
  3. 推動新移民之台灣配偶接受多元文化與婚姻教育,以及新移民配偶家庭成員之多元文化認識與尊重。

3. 被害人服務

  1. 對於新入境之移工,應提供相關法令與服務措施之教育宣導,協助其認識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2. 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司法協助與資訊說明等服務,且應制訂申訴、處理、調查、保護等統一之服務流程,並建置相關服務資源。
  3. 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之處理時效,以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
  4. 強化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5. 對於被迫從事性交易、勞動與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提供其安置、保護與就業訓練,以協助其自主生活。

(三)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科技與安全

  1. 善用我國科技實力,政策鼓勵民間參與開發相關安全科技設施與設備,強化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社區科技防治安全網。
  2. 建置婦幼人身安全扶助系統、夜歸婦女呼叫協助服務、以及高危機被害人衛星定位與警方連線系統等。
  3. 維護社區錄影監視系統之功能,並檢討監視器畫面資料之管理、保護與使用規定,以維護民眾之隱私權。

2. 環境規劃與安全

  1. 提升公共環境與公共設施之安全設計,檢討相關建築法令,推動情境犯罪預防,減少犯罪發生機會,增加社區監控力。
  2. 落實社區治安死角之查報,警政系統應諮詢社區民眾與婦幼之意見,即時回應規劃治安維護作為。
  3. 公共運輸系統應規劃相關安全措施,各公私立停車場應有燈光、動線與安全配備之標準規範。

3. 社區參與

  1. 積極獎助縣市各式創意防暴方案推展,鼓勵成果發表、人才培育以及相關表揚活動。
  2. 鼓勵發展因地制宜的社區安全維護方案,提升民眾參與社區安全維護的工作。
  3. 災難事件發生之收容服務,應特別注意女性居住的安全。

(四)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1. 組織與人力

  1. 司法體系設置性別平等政策機制,檢視與督導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 建立外部監督的機制,並廣納外部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昭公信,並建立逐年改進的指標。
  3. 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與律師等之養成過程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等之訓練。
  4. 培訓具備性別意識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專業知識的專責司法官,辦理此類案件之司法官應有符合性別教育的條件,並且建立外部參與遴選之機制。
  5. 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與警察社工。
  6. 研議推動性別暴力專業法庭與專業人員之設置。

2. 友善之司法環境

  1. 針對性侵、人口販運、家暴、新移民案件之特殊性,應引進相關專業於司法審判體系,以避免司法人員觀點偏狹或專業不足。
  2. 研議建立專家證人制度。
  3. 司法系統應主動、積極的與婦女、兒少等民間團體對話,傾聽民眾之訴求,尊重其他專業,建立跨領域合作機制。
  4. 司法系統應與當地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網絡合作,協力整合性服務方案之推動,並且建立整合服務據點。
  5. 司法單位應針對兒童與少年被害人之需求,設置相關設施與服務機制。

3. 資訊與研究

  1. 保護性案件之審判文書在個人資料保護後,應對專業公開,接受檢視。
  2. 司法體系應推動相關法實證之研究,以提升對此類案件之認識。
  3. 司法與警務統計應建立性別暴力指標,具體反應對婦女暴力之內涵。

(本文由「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授權全文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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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編輯委員會
總召集人:江宜樺
副總召集人:李安妮、張珏

各篇執筆人
前言:李安妮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黃長玲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莫藜藜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張瓊玲
教育、文化與媒體篇:黃馨慧、方念萱
人身安全與司法篇:王珮玲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張菊惠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彭渰雯

指導單位: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編輯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地輯單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號9樓
電話:(02)2321 – 2100
網址:http://www.womenweb.org.tw/wrp.asp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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