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
by 行政院內政部
摘要:經過3月7、8日(2011)兩天全國婦女國是會議政府與民間各界人士的熱烈參與和討論後,針對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人身安全與司法、人口婚姻與家庭、教育媒體與文化、健康醫療與照顧、環境能源與科技等七大領域,整理出86項具體結論。在國際性別主流化的思潮下,照顧政策今年首度納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在兩天的議程中,照顧議題也是引發相關領域工作者最為廣泛的關注與討論,同時散布在就業經濟與福利、人口婚姻與家庭以及健康醫療與照顧等三大領域,顯現出照顧議題將是未來10年台灣整體社會的重大問題之一。
在86項的結論中,不約而同的強調了推動性別平等的施政方向,應不分性別、性傾向、族群、地域、年齡、文化等多元平等的價值。全面培育性別意識人才也是與會者訴求的重點,除了中央及各層級的政府部門、民意機關外,各國營事業、農漁會、工商會、公有財團法人等團體機構應該啟動性別意識人才的養成工程。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院本部下設性別平等處即將於明年正式上路,與性別平等委員會(目前為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併行為性別平等專責機制,如何促成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等其他四院的性別平等專責機制,甚至拉高至總統府層級,達到五院皆能早日成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婦女團體莫不殷殷期盼。(開拓文教基金會)
結論內容如下: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性別多元平等除應消除性別間之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之不平等。
(二)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目標。另總統任命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等亦應比照辦理。
(三)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實施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組織或專業學術機構之董監事會代表等。
(四)各政黨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制度建議考慮以連署人數取代,並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從現行之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以鼓勵婦女在小型政黨中有機會出線參選。
(五)加強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六大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培植女性進入六大工商團體之決策階層,及輔導成立女性之大、中、小及微型企業團體或網絡。
(六)擴大辦理「婦女團體溝通平台」,活化基層婦女組織,發展具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並加強中央及地方婦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婦女團體之間應橫向聯繫,凝聚監督力量,並進行議題策略聯盟,主動對議題發聲。
(七)加強新住民、原住民、農村等多元族群之性別平等意識,降低性別區隔,以協助其跳脫傳統框架,增權賦能。
(八)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應設置性別平等推動機制,強化所屬人員性別意識;五院亦應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或白皮書。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應達到資訊透明、提昇究責性,並建立民間提案機制;強化現有之地方婦權會的功能,協助地方婦權會委員進行性別主流化教育培力,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聯繫會報,促進婦權會推動經驗之交流分享。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促使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符合多元文化與平等之精神,並建立原住民女性倡議及參與決策之能力。
(十一)強化女性在各類權力、參與決策及影響力層面之系統性統計或調查,以深入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欠缺影響力的原因,協助思考如何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之參考。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二)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在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三)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四)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五)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量之平衡發展。
(六)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七)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八)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九)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環境;並需特別重視女性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取得。
(十)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幫助。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教育部應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源;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也應發揮其角色、職責與功能。
(二)全面檢視現有教育、文化及媒體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法規內容。
(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白皮書之內容,就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積極推動,並建立督導與管考機制。
(四)政府應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並應考量偏鄉地區之需求,發展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
(五)結合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勞工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管道,鼓勵男性參與性別教育課程,進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六)在各個教育層級中制定和研發具有性別平等內涵的課程、教材與評鑑指標,並鼓勵各界發展具有性別意識的教法、教學媒材以及媒體文化教材。
(七)鼓勵媒體成立自律機制,透過設置內部委員會或是就不同性別與族群進行收視調查,促使節目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也應加強媒體工作者的性別意識培力,並透過民間或學校教育機構培養閱聽人的媒體素養教育。
(八)政府應加強與公民團體之對話,鼓勵公民團體和學界發揮集體力量投入監督媒體的性別平等工作,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相關研究及推動行動計畫。
(九)透過獎勵措施鼓勵製作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節目內容、網路遊戲及報導,以及透過政策要求媒體能夠在其節目中呈現女性、性別弱勢族群的正面形象。
(十)確保女性及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受到重視並設法增加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與管道,透過蒐集女性史料並建立數位資料庫、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及團體、提升女性在文創產業(例如文化藝術、設計、媒體等)中的決策人才比例,以提升女性在公共領域的主體性與可見性。
(十一)對於宗教、傳統民俗、文化禮俗儀典中所存在的性別歧視,採取有效的行動作為推動平權文化,以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消除對婦女之暴力行為與歧視
(一)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二)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及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的服務方案。
(三)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四)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者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五)推動男性需求觀點之受暴處遇服務和服務方案。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一)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立人口販運專案窗口及橫向聯繫網絡,滾動式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時效,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一)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教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二)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三)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並強化其專業倫理知能訓練。
(四)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等)課程中,應包含性別平等、人身安全保護、法令與性暴力防治之研習訓練課程;並應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系、社工系、犯罪防治、醫護等)開設司法保護學程。
(五)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警政、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培訓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心等之訓練,強化法官性別平等專業知能。
(六)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警察社工及心理諮商員。
(七)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制專業津貼與危險津貼。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一)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行政院及立法院應予支持。
(二)需有長期之原民婦女健康研究。
(三)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納入同志與跨性別族群之需求。
(四)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障礙,例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五)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
(六)檢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二、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一)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建立為自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日後對女性之照顧依賴。
(二)HIV異性戀感染者增加,破除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
(三)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
(四)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
三、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一)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二)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
(三)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
(四)檢討偏遠鄉鎮之IDS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之問題,應以社區為主體,提出社區需求。
四、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和健康資訊
(一)應增加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協助方案。
(二)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必須以社區為單位,特別是農漁山地村與偏鄉的分佈。
(三)應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
(四)應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
六、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先進的社會一定是體現民主生活、重視多元差異,實踐公平、正義、平等、博愛的社會。因此,尊重各類人口群的性別差異即為落實全人關懷,邁向共治共決共贏的重要途徑。
(一)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二)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現象以及「新移民」、「原住民」議題,研擬具性別敏感度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
(三)強調人口政策應考量國家在社會與經濟方面之均衡發展;而家庭照顧應該是政府、企業、社區、家庭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針對政府對於不同年齡、族群、身心障礙者等提供相關福利與照顧服務時,政府應先進行性別需求與分析,同時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避免各種歧視和污名化標籤。
(五)持續檢討「民法」及相關行政規章中之文字與內涵有無違反性別平等精神,並加強性別平權之宣導;另強化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六)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的服務能量與可得性,加強保母的輔導與培訓。
(七)持續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適用與服務配套,以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持及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處遇與救援體系。
(八)重視婚姻移民人口權益,除福利照顧政策外,檢視相關移民法規,以符合人權公約及性別人權;另在各類協助方案上應特別留意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適用,保障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免受各種歧視、暴力或不利處境。
(九)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十)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充實照護體系之人力與經費,促進國人投入照顧產業。
(十一)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及研議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照顧費用方面的稅務寬減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融入性別意識,積極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一)建立我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相關之不同面向的性別統計資料庫,將政府執行或補助的方案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統計者,均納入性別及其他相關人口變項之統計資料。
(二)藉由培力女性或增加高階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等方式,確保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參與。
(三)檢視文化與制度層面對於女性選擇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領域的阻礙因素,包括各級入學考試、職場徵才應以性向而非性別作為錄取資格。
二、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一)透過質化研究與量化統計,了解不同性別和弱勢者對於政策和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及需求上是否有差異,以作為未來政策制定和服務提供時的參考。
(二)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上應重視到女性和弱勢者使用的安全與便利性並檢討現有之空間設計。針對女性、原住民、農漁民和弱勢者在面對災難、污染及公共衛生等風險特殊的脆弱性和需求進行研究了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基礎公共建設、資訊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均應被視為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提供,並應就不同性別、區域和城鄉差距的使用經驗差異,進行研究並提出適切方案。
三、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一)訂定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方案,積極發展策略以吸引更多女性願意進入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就業,並減少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從業者過勞現象。
(二)重視農村或原住民女性對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影響力及傳統知識,並且應用這些知識在生態、氣候和國土規劃等相關政策的改善計畫中。
(三)推廣和補助對無害環境的農業技術、促進在地消費、再生能源計畫及節能環保發明與設計。透過補助或獎勵方式,鼓勵研發對於高齡女性或弱勢者日常生活有關的產品或科技,並增加與生活運用的連結,以降低使用阻礙。
四、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一)強化並整合與民間團體的合作與對話機制,共同推動宣導生活環保、資源回收、消弭科技落差等方案,地方政府層級應加強培力民間婦女團體以建立政府及民間永續的溝通平台。
(二)環境資訊應從接受者可近性的角度,以適切的管道及型式公開,以落實民眾資訊權與公共參與。
(三)環境相關法律方面應納入性別觀點,例如民國100年通過的環境教育法。
(本文由「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授權全文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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