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荷蘭老年年金制度改革(上)

by 黃淑怡

歐債風暴持續席捲西歐各國與高齡化的的影響,荷蘭政府最近大動作的革新老年年金法案與規定,除了朝野激烈辯論,工會與政府立場不一,下個月各地公共運輸包含火車、公車、電車等的勞工們,也正如火如荼的醞釀罷工潮。受到大部分年輕人支持的政黨,包含右翼自由VVD政黨,左翼勞工黨與中間黨派D66都共同聲明表示,由於高齡化的速度太快,年輕人的扶養比加重,普遍憂慮年長者的年金所得太高,會影響當前勞動者與下一代的權益。

本專欄自10月31日(2011)起以三期篇幅初步討論現階段荷蘭老年年金制度的改革,與對弱勢者與移民的衝擊。由於荷蘭年金制度複雜且龐大,這期作者希冀能用貼近臺灣人習慣的日常語言,簡單明瞭的介紹該體制的架構與運作模式。

現階段荷蘭老年年金制度的改革對弱勢者與移民產生衝擊。Photo by Kapungo
現階段荷蘭老年年金制度的改革對弱勢者與移民產生衝擊。Photo by Kapungo

一、架構:
荷蘭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就開始著手打造老有所養的福利國家,1957年所通過的一般老人年金法案(The General Old Age Pension Act)為施行老年年金的法律依歸,目前的改革也是針對這個母法做規則上的修正。在財務運作上採隨付隨收制(Pay as you go, PAYG),也就是說,目前政府手頭上的準備金以發放給即將退休的公民為優先。荷蘭目前是以65歲為退休年齡,但民眾也可以選擇在荷蘭境內連續工作30-40年並繳稅的情況下,提前退休。

此制度的缺點就是,當人口日益老化,對於後工業少子女化下的年輕世代,不僅收入與工作型態與穩定度不如上一代的水平,在稅賦上的負擔卻增加,世代不正義的狀況因此產生。

二、三大樑柱(three pillars):
荷蘭老年年金在設計上由俗稱的三樑柱(three pillars)來支撐龐大的系統,此三大梁柱分別為政府年金(the state pension縮寫為AOW),補助年金(supplementary collective pensions)與私人年金(private pension)。為方便讀者理解,以下分析三大樑柱的特色。

表一:荷蘭老年年金三大梁柱之特色分析

(作者自行製表,若需引用需經作者同意並註明出處)

(一)政府年金(AOW)
  • 依照法定最低工資,提供老年基本收入。結婚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各自得領取50%的法定最低工資(一個月約為700歐元,約台幣29,200元)
  • 獨居老人得領取70%的法定最低工資
  • 任何於15歲至65歲居住在荷蘭的公民且誠實申報納稅者,均有領取老年年金的權利。
  • 目前首次請領老年年金的平均年齡為62.5歲。
  • 所有的納稅者(包含工作中斷,或曾在海外工作者),政府皆於繳納之稅金中,收取部分比例之年金準備金。
(二) 補助年金(supplementary collective pensions)所謂的補助年金為年金基金協會或私人保險公司所共同形成的系統。

  • 根據荷蘭法律,企業之運作資金和員工之退休基金必須分離。因此任何大型企業若要為員工額外提撥退休準備金,必須委託民間年金基金協會或保險公司信託管理,企業不得私自挪用或投資員工之額外提撥退休準備金。
  • 受企業信託管理額外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民間年金協會需為非營利團體。
  • 目前荷蘭有三種民間年金協會:
  1. 總工業年金基金(Industry-wide pension funds): 此種包含服務業,製造業,飯店業,餐飲業或零售業等。
  2. 企業年金基金(Corporate pension funds): 此為中小企業使用居多。
  3. 私人年金基金(Private pension funds):此為自行開業者,例如牙醫,中醫,律師等。
  • 補助年金的特色在提供民眾於政府年金之外另一個收入的來源,由雇主於薪水中提撥額外退休準備金交由民間基金協會代理投資,投資的紅利和收入於受僱者到達退休年齡時,自動每月發放。此分離制度的設計讓受僱者不需憂慮公司若倒閉辛苦工作的退休金會化為烏有。
  • 但此補助年金的提撥與否屬自然義務(mandatory nature),受僱者沒有選擇拒絕從薪水提撥退休準備金的權利。
  • 另外根據年金法,若企業選擇信託民間基金公司代為管理資金,需於每年定期召開勞資協商會議,根據物價波動,公司營收狀況調整下年度每月退休金發放之額度,且勞方和資方的代表比例需均等,以符合公平原則。
  • 據統計至2008年底,民間老年年金基金協會已達600家,所操控的資金約為700億歐元。
(三)私人年金(private pension)
  • 私人年金基本上是一種金融商品,最多為保險公司或銀行在販賣。
  • 使用者多為自營業,或非典型之部分工時勞工,在其人壽保險或銀行投資理財方案中,購買私人年金的方案,亦屬於政府年金之外,另一項長期儲蓄的方式。
  • 且政府為鼓勵失業風險較高的自營業與非典型勞工購買私人年金,提供固定比例扣除額給這兩類納稅者。

資料來源:
荷蘭工業老年年金基金協會(Dutch Association of Industry-wide Pension Fund,縮寫VB)與荷蘭企業老年年金基金協會(Dutch Association of Company Pension Fund)之網站綜合資料,有興趣者可參考: www.vb.nlwww.opf.nl

初步對於荷蘭老年年金的架構與運作模式有大略認識後,下一期的Dutch最前線,我們將繼續探討其監督控管機制和目前的改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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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 陳信翰

    您好,我是實踐大學的學生,由於報告整理,欲使用您的相關整理,希望獲得您的允許,並會標記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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