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鄉何時成故鄉?

by 鄭詩穎

因為她逐漸明白,身為外國人是一種永不結束的妊娠,是恆常的等待、永久的負荷、無止境的精神不濟,是卸不下的責任,是平凡生活裡硬生生插入的變調,在變調裡恍然明白,前塵往事已杳然無蹤,取而代之的是更複雜、更吃力的生活。(Jhumpa Lahiri《同名之人》p.58)

我是一個相當缺乏「遷移」經驗的人。在台北城出生,從幼稚園一路唸到研究所,都沒有離開過台北,畢業後在台北工作,結婚後還是在台北生活,甚至住在同一個行政區。唯一算得上數的移動經驗,可能是碩士論文研究期間,因為到台中清水進行田野工作,每週會住宿清水三到四天,但也不過為期四個月。因此,當我在「姊妹會 (註1)」遇到來自各個國家的姊妹時,常會情不自禁地欽佩她們揮別故鄉,到他鄉生活的勇敢與堅強。

2003年12月「南洋台灣姊妹會」成立大會。照片由南洋台灣姊妹會提供

由於我們是群瘋顛女子,大部分的時候,聽姊妹們分享在台灣的生活點滴,總是趣味橫生。常常聽說,來自東南亞熱帶國度的女性會維持在母國生活時一天洗很多次澡的習慣,於是造成家人誤解的故事。「姊妹會」資深幹部阿枝偏偏不是如此,她來台灣時恰好是冬天,越南從沒有過這麼寒冷的天氣,所以阿枝多半很不情願地去洗澡,覺得冷天洗澡實在太恐怖。原籍柬埔寨的香香則是「姊妹會」的開心果,不時口出妙言,讓大家哭笑不得,例如:要把蟑螂的「ㄆㄧˋ」(按:「屍」形同「屁」)體掃起來,天母有個高「ㄋㄧㄠˇ」(按:「島」形同「鳥」)屋。

只是,心酸的時候也好多好多。小蓮經歷沒有親人支持、獨自在台灣生小孩的艱辛過程,每次回憶眼睛鼻子都是紅紅的:獨自一人躺在醫院的手術抬,沒有人簽署「剖腹生產」的手術同意書;一邊帶小孩一邊坐月子,餓肚子的時間比吃飽的時候多。香香是單親媽媽,那段走投無路、不知道帶小孩往哪裡去的日子,我們陪她一起走過,雖然現在母子已安頓妥當,平穩幸福地相依為命,但那段回憶太痛,連回想都不容易。

這樣的艱辛,身為女性,其實不難體會與共鳴。但總也有些孤獨,有些細膩的傷痛,妳需要耐著性子、設身處地、細細探究制度法令對人的鉗制,才有辦法感受。例如,身為一個「外國人」。

台灣公民身分、擁有一張身分證,對一般人來說是再正常、理所當然不過的事。正是因為如此稀鬆平常,自始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其實很難感受、也鮮少有機會去檢視,作為一個「外國人」、以及從外國人歸化台灣公民的過程中,有哪些崎嶇險峻。

制度法令哪些法條細節太過生硬?還是從活生生的人說起吧。

依依,和許多我們協助過的姊妹與家庭一樣,總是好客氣,雖然自己也不富裕,但仍努力想為「姊妹會」與其他移民姊妹多付出些。也和許多移民姊妹一樣,在她們身上,我常有種感觸「婚姻是場賭博」,以青春歲月作為籌碼碰運氣這個老公好不好。依依,是賭輸的那一位。2004年與先生結婚來台,很快地生下一個兒子,幸福的時光十分短暫,不到一年,丈夫開始對依依拳腳相向,一開始,依依為了兒子一再吞讓,但忍耐也有臨界點,在一次激烈的爭吵與暴力中,依依決定驗傷、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進而與丈夫分居。雖然台灣是個傷心地,但為了孩子,她努力適應,決心在這裡好好生活。2008年,依依開始申請歸化,現行《國籍法》規範(註2) ,外國人歸化台灣國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並經歷「準歸化」階段,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取得台灣國籍。她依法定程序放棄菲律賓國籍,卻在歸化的最後階段,台灣政府主張她和先生分居,因此駁回她的歸化申請,頓時,依依成為「無國籍人」,無法繼續歸化程序,也難以回復菲律賓國籍。依依不甘接受台灣政府的決定,也不解原本都好好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歸化流程的她,為什麼突然成為沒有身分、沒有國籍歸屬的「國際人球」。

大部分的移民姊妹沒有遇到依依經歷的慘事,但也不時感嘆「放棄國籍」的傷痛。

先回過頭來談談「歸化」。一般台灣人大概很難體會,公民身分與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一切實在太理所當然了。但對新移民姊妹而言,要在台灣安穩生活,台灣國/戶籍與身分證幾乎是「必需」。歸化的前階段是「居留」,持居留證,意指可以合法居留台灣、加保全民健保;只是,居留權益與居留原因息息相關,一旦居留原因消失,居留權益亦有所不保(註3)。況且,「居留身分」無法享有大部分社會福利的保障(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長期照顧等),合法居留的外國人若是不幸遇到困境,只能獨立承擔。因此,歸化台灣國籍幾乎是每一位移民姊妹想要好好在台灣生活的「唯一選項」。不過,台灣政府說,台灣採「單一國籍原則(註4)」,歸化台灣國籍必需放棄母國國籍,因此為了這個「唯一選項」,移民姊妹放棄原國籍,情感上仍是母國人,但在法律地位上卻成了外國人,回娘家需要申請簽證,依「外國人」身份過海關,「近鄉情怯」不足以形容,「情何以堪」倒是比較貼切。

只是,在台灣生活,移民姊妹的要求往往很卑微,有身份、能安穩生活就好,這樣細膩的傷痛鮮少被搬上檯面,太奢侈了。

阿草和月荷的故事就是要求卑微的那一種。

2012年「南洋姊妹劇團」《她鄉‧他鄉》巡演。照片由南洋台灣姊妹會提供

阿草,2003年來台,有一個兒子,婚姻不幸福的她歷經許多努力最終仍然走上離婚一途,阿草與前夫共同行使兒子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因此可以繼續居留在台灣,但如果要歸化臺灣國籍,依目前《國籍法》規範,由於阿草無法適用「國人配偶」的歸化條件(註5),需要有高額的「財力證明」才可以申請入籍歸化,有多高額?五百萬存款,或是基本工資兩倍以上的月薪(約三萬七千多元以上)。別說是阿草,一般台灣受薪階級恐怕都難以企及。

月荷則和依依的故事有異曲同工之妙,導因於歸化程序中的「放棄母國國籍」要求,但原由差異,依依是在歸化過程中被台灣政府認定婚姻有瑕疵,月荷則是纏上官司,因此歸化流程無限期拖延。現行《國籍法》規範(註6),外國人歸化台灣國籍需要「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姑且不論「品行端正」是個不確定的法律用語,概念模糊,目前「無犯罪紀錄」的認定亦十分嚴苛,過失傷害、不起訴、緩起訴、緩刑等罪責均未被排除。以月荷來說,她被丈夫的前妻控訴傷害罪與家庭暴力,但事實是這樣:月荷丈夫的前妻在離婚後遲遲不肯搬離夫家,屢勸不聽,至今五年。飽受委屈的月荷與她時有衝突,當日,兩人言語爭執不下,因此動了手腳,雙方都有輕微受傷,隨後並均向對方提起告訴,月荷不幸的是,她的「身分」弱一階,歸化申請因案暫停,取得台灣國籍遙遙無期。不具備公民身分,連據理力爭、與人衝突的條件都沒有。

這些故事根由於「外國人」身分,出生即為台灣公民的你我大概很難感同身受。「姊妹會」與其他社會團體組成的「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於2012年產出《國籍法》修法版本(註7),邀請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希望從法令政策層次,改善外國人歸化台灣國籍相關程序,保障外國人在台生活權益。制度法律、專有名詞、立院遊說,沒有一項是容易輕鬆的,但移民姊妹們努力鑽研、費盡努力,用不熟悉的中文,了解台灣的法令制度,並擬出修法主張與條文,只是為了「外國人」在台灣可以更被接納,生活更有保障。

如果,馬總統、台灣政府、或是任何一位台灣公民讀到這篇文章,我希望您可以先放下「台灣公民」的身分,試著體會身為一個「外國人」的心情(或許,回想您在他國生活,語言不通、文化差異的經驗),移民姊妹在台灣社會努力生存、付出、貢獻,除了必須破除社會歧視與刻板印象,同時並要面對法令制度的諸多挑戰,除了欽佩她們的勇氣,積極促進他們在台灣的基本權益更是要緊與實際,包括「國籍權」─身而為人的核心權利。

「他鄉何時成故鄉」?有朝一日,隨著台灣社會越能接納包容異己,並在法律與政策上給予積極保障,希望這不再是移民姊妹無奈的喟嘆,而是肯定,「日久他鄉是故鄉」。

(作者為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

附註

  1. 「姊妹會」是我工作的地方,全名為「南洋台灣姊妹會」。「南洋台灣姊妹會」是一個東南亞新移民女性自主成立、運作的民間團體,正式成立於2003年,「姊妹會」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各種管道和方法,讓移民女性能夠突破現實限制,發光發熱。
  2. 《國籍法》第九條: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 經過姊妹會與諸多社會團體的努力,2007年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通過,於第三十一條增列「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例如依親對象死亡、遭受配偶暴力相向並持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離婚後有小朋友監護權的婚姻移民等。修法之前,倘若居留原因喪失,必須即刻離境;修法之後,遇到這些特殊情況的移民可繼續居留台灣,已屬移民人權之一大進步。然而,此居留權益仍有所「瑕疵」,例如,小朋友成年後即沒有「監護權」歸屬的問題,家庭暴力保護令亦有過期失效的一天。
  4. 內政部宣稱台灣政府採取「單一國籍原則」,因此對欲歸化台灣國籍的外國人要求放棄母國國籍,然而當台灣人歸化他國國籍時,若他國並未要求台人放棄台灣國籍(例如美國),則歸化後台灣政府也不會要求國人放棄台灣國籍,因此台灣人擁有「雙重國籍」者履履見之。
  5. 在移民與人權團體的要求下,2008年政府修改〈國籍法施行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與陸籍配偶歸化須檢附約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文件的規定,採放寬解釋,自此婚姻移民在婚姻存續中,辦理歸化入籍不再需要檢附高額財力證明,但一旦婚姻破裂,即需依「一般外國人」身分進行歸化。
  6. 《國籍法》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7. 移盟版《國籍法》修正案共提出七大修法主張,詳請參「南洋台灣姊妹會部落格–移盟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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