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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友善的司法審判環境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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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 rose. Photo by T.J.Len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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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網氏
2010年間幾起幼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法官皆以被害女童未有明顯抗拒為由,援引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加害人科以較輕刑責,讓加害人刑度減輕。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網友憤怒,超過三十萬人次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這股龐大的社會公憤,進而發動了撼動司法界的白玫瑰運動。時隔兩年,司法體制回應人民的憤怒了嗎?或者回應的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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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婦幼權益的司法保護,防暴聯盟於2013年推動「友善司法審判環境計畫」,邀請婦幼保護相關團隊與專家,以及一起合作的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的地方法院……共同舉辦了六場圓桌論壇會議,主要針對性侵害犯罪司法審判證據的問題,從幼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的早期鑑定、性侵害被害人急診處置與診斷書詮釋、司法實務與醫療學理探討強制性交罪認定與既未遂等問題進行討論。
半年多來的相互激盪討論中,防暴聯盟有個重大發現,原來法官認為刑法第10條有關性交的定義,在實務判決的見解並不一致,也就是說「進入性器」,有的法官認為必須男性陰莖進入女性陰道才算,也有的法官認為除陰道外,包括大、小陰唇及陰蒂都是性器一部分,因而影響了罪名與刑度審判的公平性。
除了性器定義模糊不清外,防暴聯盟也依據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分析研究的結果發現,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事實上,法官在科刑時援引刑法第57條「情堪憫恕」,有62.1%低於法定刑,平均刑度只有29.35個月(不到3年)。
針對社會期待與司法判決的落差,防暴聯盟政法委員會召集人廖書雯在本期網氏細細爬梳性器、性自主權定義,並且提出民間團體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包括重新思考性自主權的保護意涵,刑法構成要件中不法行為、年齡、刑度等環環相扣的規範,以及偵審證據事實認定等主張。
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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