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迎戰!新一代準媽媽對抗懷孕歧視

by 彭心筠

這幾天遇見一位年輕的朋友,被公司資遣,在離開公司的過程中雙方鬧得很不愉快,經歷與公司的勞資爭議,雙方意見依舊分歧,於是她並沒有打算要回公司繼續工作,乾脆拿著離職證明,準備前往辦理失業給付。

pregnant silhouette.Photo by mahalie

小珊,23歲(註一),在旅館餐廳服務業工作。小珊剛結婚不久,一、兩個月得知道自己懷孕了,開心的同時想說基於尊重,也該告知雇主一聲。由於她擔心懷孕期間有一些以往的工作可能需要做些調整,例如搬重物、爬高,或姿勢體態上,都會有一些侷限,某些工作也可能需要同事從旁協助,因此想說跟告知雇主,同事之間才好互相照應。怎知當雇主得知小珊懷孕後,接下來的兩個星期間,主管開始對於小珊的工作表現有所挑剔,並且表示需要調動小珊的職務,此舉讓小珊很不是滋味,小珊認為是因為她懷孕才有的「特別待遇」,而後主管更以目前公司沒有適當的職位為由,希望小珊離職(註二)。

小珊的故事也不是第一次聽見,但在2013年的今天,懷孕歧視居然仍舊真實存在在這塊土地上。從1987年國父紀念館「單身條款」(註三)的女性歧視,至今性別平等工作法實行十多年,我們的年輕準媽媽們,還在遭受懷孕歧視的對待。這麼真實的例子出現在我眼前,我看著小珊年輕純真的臉,聽小珊說起自己懷孕一事,依舊充滿著喜悅,但無奈的是懷孕卻讓自己失去了工作的機會,使原本還想在職場上打拼的小珊,不得已仍然必須離開職場。

過去相關的文獻中可以看見許多懷孕歧視的問題討論,隨著時間慢慢演進,社會逐漸開放、對職場中女性接受度逐漸提高後,許多當初歧視女性的狀況逐漸受到重視,大眾的性別平等意識也逐漸升高,然而年輕的小珊遭遇到的狀況,不禁有種「歧視代代相傳」的危機感,同時也讓我正視了懷孕歧視這個說了太多次的議題,仍有它一提再提的必要性。

隨著法令的修改及大眾性別意識的提升,雇主與員工之間互動的方式也開始有了些微改變。過去許多性別歧視的狀況,是因為社會上男女之間的性別二分概念僵化,歧視無法可管,因此勞工也普遍沒有察覺自己遭受到的性別歧視,將會如何影響自己在工作上的發展。在大家開始了解什麼叫做「歧視」之後,為自己爭取公平正義的做法也開始更有力量。小珊知道自己懷孕並告知雇主後,雖然很快經歷了一些刁難,雇主也曾要求小珊自願離職,但小珊採取用勞資爭議的方式,向勞動局申訴雇主對她的歧視,揭發公司對她加保不實等勞動條件不佳的狀況,才判定了她的非自願離職身份,得以透過失業後相關補助措施來協助她渡過難關,爭取到自己應有的權益。

早期多數人認為,女性的天性在養家育兒,因此有些人遇到懷孕歧視,除了負面情緒,也帶著認份的心情接受事實。但目前多數女性在外工作,對於性別歧視也越來越有力量正面迎戰,就像23歲的小珊,她很清楚知道自己遭遇到了性別歧視,嘗試爭取並勇敢面對,尋求可能的出路,雖然最後小珊仍然離開了公司,但透過小珊的發聲,過程中仍然給了雇主當頭棒喝,使雇主調整了加保不實的狀況,補發該給的離職證明,接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應有的懲罰(註四)。

這個過程中我看見,欲消除性別歧視並非一夕之間可得,但隨著代代相傳的性別平等概念,傳承至年輕女性的身上,使她們年輕女性得以在性別平等概念逐步地熏陶下,有力量去釐清自己應有的權利,懂得爭取及勇敢迎戰,逐步地改變社會原有的結構,鬆動了許多既有的不平等。

從原有的無計可施,到藉由法令的強制性要求雇主重視性別歧視、尋求改變,雖然小珊最後仍離開了公司,但不可否認的在這過程之中,追求性別平等本身仍舊帶來力量,使小珊懂得爭取、願意挑戰,並且樂觀的面對這一切,這些都是令人期待的進展。新一代的準媽媽,還是要迎戰,但是相信在更多人的意識抬頭之下,未來會有更多成功的空間。

註一:為保護個案資料,以下個案名字及年齡已作過調整,同時個案故事皆已透過類似案例狀況,整理成有代表性的內容,確保不洩露單一個案身份。
註二: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註三:國父紀念館的「單身條款」發生於1987年6月,國父紀念館和高雄市立文化中心集體解雇50多名女性員工,原因是她們年滿30歲。館方認為,國父紀念館屬於國家級的文化機構,需導覽外國來賓認識中華文化,女性必須年輕貌美,30歲的限制實屬必要。
註四: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作者目前擔任就業服務個案管理員)

了解更多心筠對職場的觀察,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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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Comment

  • 吳淑姿

    20多年前, 服務於同一家公司的弟弟和弟媳, 因公司有女性單身條款, 有些人 “偷偷” 結婚 (沒有登記), 如果懷孕, 就不得不離職; 沒懷孕, 但被公司知道的話, 也必須離職.

    那是家很大的公司, 許多女性結婚了沒生小孩, 或不結婚, 單身到老. (以前竟然有這種事) 女性都是基層人員 (而且不用大學畢業的), 主管級的都是男性, 偶而幾個女性是有特殊關係的.

    弟弟和弟媳交往多年, 想出一個辦法, 去公證結婚, 只有我們自己家人觀禮, 禮畢一起吃個飯 (當然沒去戶口登記), 開始住在一起, 風聞公司政策會改變, 就等~~等~~等~~, 等到婚假, 產假辦法出來, 終於可以公開宴客, 公司內一下子多了幾個孕婦出來.

    最近聽弟媳說, 她知道用人時不可以限性別, 有沒結婚, 懷孕等, 公司內的階級開始流動, 原來女性限專科, 男生要大學畢的規定不在, 也出現了好幾個女性主管.

    這些以前的事在現在看來很奇怪, 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但這些改變,平等的結果不是天上掉下來, 或是政府自動給的, 是許多人努力出來的.

    還有一件事我一直耿耿於懷, 她自己也沒辦法, 只好默默承受. 他們夫妻原來在同一單位, 弟弟昇主管時, 弟媳必須調到其他單位, 她已經做到督導了, 有她的專業, 到其他單位要從頭做起, 連督導的職位都沒了. 這種倒霉的事要找誰討呢? 同事戲稱找弟弟賠, 但那是她個人的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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