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男性為多的職場工作
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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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網氏
當妳/你看到公車是女駕駛、執勤中的女性軍官或者災難現場的女性消防員,妳/你作何感想?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又依第38-1條規定,如違反第7條,雇主可能被處以10到50萬元罰鍰。依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2014年》中指出,公部門初級人員與中高級人員的女性,從1987年至2000年成長了3及6倍,女性進入公部門服務的障礙逐漸消除;張晉芬卻又發現,不論是公私部門,女性的工作收入、升遷速度與機會仍不及男性,顯示性別間存在實質的不平等。
本期網氏訪談三位在男性為多職場工作的女性,有兩位在公部門服務的女性,一在軍隊,另一位是警消;還有一位服務於資訊科技產業,網氏特約企畫編輯吳淑姿訪談時,受訪者大多回應「沒有被性騷擾、歧視、不舒服的情況」,我們很高興法律的規範與執行,以及性別教育的推動,婦女運動的努力產生令人欣慰的成果。
三名受訪者同時指出,她們的工作沒有性別問題,男女都可以勝任,破除一般人認為某些工作只適合男性不適合女性的迷思。從淑姿的訪談過程中,她也觀察到,這三位受訪者看起來比較中性,年齡、職位、年資不見得是服務單位最資淺的,雖認為工作不分性別,但必須格外努力,才能在男性為多的職場立足。另一方面,從受訪者的親身經驗中,我們也看到女性進入男性為多的職場,無形中改變了其中的陽剛氛圍,進一步破除職場性別區隔的迷思,讓男女在選擇職類時有更寬廣的空間。
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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