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請育嬰假的百種理由
by 吳邦瑀、網氏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2001年通過,自2002年開始實施,保障了女性的勞動權益,促進了職場的性別正義。其中第16條所規範的育嬰假,也於2007修法後,取消了申請對象須為「三十人以上企業之受雇者」的限制,擴大至所有受僱者皆適用。而2009年修正就業保險法後,育嬰假前六個月可領投保薪資六成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性工法》施行至今已邁入第20年,然而,法律保障的權益,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實踐了嗎?育嬰假,受僱者真的能請嗎?敢請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新知)常常接到民眾的電話,有些人一跟公司說自己懷有身孕,就感受到主管對孕婦的各種不友善;有些人只是提到想請育嬰假,就被調職到遙遠的地方;也有爸爸在刻板性別分工的框架下,難以請育嬰假、花多一點時間陪伴孩子成長……。以婦女新知的街訪調查為例,48%的受訪女性指自己、同事或親友曾因想請育嬰假而受老闆、主管等人刁難;29%被要求必須自己找職代,27%最後根本無法請育嬰假。另外也有兩成曾被要求「領完津貼後須離職」,或是必須用「減薪或降職」來換取育嬰假,「所謂的復職率,根本還是個問號。」
除了請不了假,雇主各種「勸退」女性請假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門。好比有雇主表明勞工請完育嬰假之後不能復職或不再續聘,若要復職必須無條件接受職務調動;要請假在家照顧小孩,也得處理公務才能保住工作。有些人請育嬰假還要被扣獎金、考績、不得加薪與升遷等。
此外,由於育嬰留職津貼是屬於公保、軍保及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意即沒有參加保險的雇主、自營作業者、300多萬名以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將沒有育嬰津貼可領。
法律賦予家長/準家長請育嬰假的權利,但育嬰假的制度是否足夠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議題,甚至整體職場文化,對於勞工照顧小孩、陪伴家人的需求,真的能夠滿足嗎?
在2021年三八婦女節,婦女新知舉辦了「一百個不敢請育嬰假」徵文活動。家長面對職場、主管、同事或經濟上的壓力,無論是媽媽或爸爸,都有許多的猶豫、困擾、掙扎、煩惱、考量。我們徵集到了不同工作領域、有著不同遭遇的(準)家長心聲。不敢請育嬰假的理由百百種,然而在一個有六七成媽媽都留在職場上的時代,在一個越來越多爸爸共同負擔照顧責任的時代,我們亟需更友善的育嬰假制度和職場文化。
邀請讀者閱讀三篇投稿文章,一起思考文化上、制度上仍需要改善、調整的地方。
文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