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內社工、心理與法律跨專業合作模式的實踐與願景
by 王燦槐
跨社工、心理與法律專業合作模式滿足個案不同需求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在2013年成立,即立志在社政保護性工作以跨專業的服務模式,作為我們身為非營利組織主要的服務品牌。因為我們發現在社政的保護性服務方案工作模式,如:家暴或性侵害防治領域的直接服務上,都單以社工師/員為唯一的專任人員。
然而在性侵害被害人的實際服務工作,個案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從個案所需的危機處遇、創傷復原到司法正義的尋求歷程,都在在需要即時又長期的陪伴和關懷。若在提供個案的服務工作模式只有社工專業的個案管理,勢必無法滿足個案不同階段的需求。
如果我們能在專業團隊當中,同時聘請具有社工、心理甚至法律專業的人員,共同服務一個案家,則可建立專業可以分工又能進行合作的工作模式。進而發揮從危機到創傷復原漫長的個案需求,甚至達成司法正義和犯罪防治的積極功能,可能是比單一專業的服務模式更能發揮跨專業服務模式的效能。
跨專業專任人員的三大優勢
從我們協會過去七年的工作服務模式實踐當中,聘用跨專業的專任人員在同一方案(社工和心理專業),比較目前只用社工專業,然後其他專業都是外聘的模式,具有許多的優點。我們發現至少有三大優勢:
- 一是社工員可以和心輔員共同討論處遇方向,然後分別負責不同議題的處遇,例如:社工員比較重視環境、家庭功能、社區資源等面向,而心輔員則可以針對個案的情緒、認知和行為部分進行深入的討論。
- 其次的優點是,無縫隙的轉介和接軌,因為是在同一個團隊中,社工員轉介心輔員時可以共同訪案,使個案在同一團隊的默契下,接受心理輔導沒有太大的抗拒,並且可以相互補位,讓案家的需求面,獲得較多且深入的關懷,更不會有轉介外人的耗時和流失。
- 第三個優點是,聘請心理輔導的經費,大幅的縮減,因為心輔員的服務,不是以時數計算,而是和社工員一樣,可以長期服務而不間斷,更容易看到心理輔導的成效。
這樣穩定的跨專業模式,對於新進入保護性業務的社工員,更是非常好的專業工作環境。讓社工員不會孤獨一個人做所有的個案工作,而沒有其他專業的支援,反而是可以從社工員和心輔員兩個專業不同的視野,對個案的問題可以隨時彼此討論、激勵與成長。而且在情緒的支持上,更有即時和深入的討論機會,讓社工員也不容易耗竭進而久任。
有鑑於此,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在專業人員的聘用上,即同時聘用社工員與心輔員為專業團隊的成員,個案的服務以社工員為主責,也安排心輔員做後續的心理輔導專責人員,以及駐點律師,做為後續的法律訴訟代理人。
性侵防治突破社工單一專業服務需要公部門大力推廣
這樣的聘用模式,在國外是行之多年,性侵害被害人需要的專業人員,都可以在同一危機中心裡彈性的聘用,從社工員、心理師、律師、教育人員,共同為被害人服務。
反觀台灣,因為受到公部門性侵害防治業務的主管機關的限制,在公部門的規劃當中,目前無法突破這樣以社工員單一專業的主流思維,實在可惜。
有幸的是,民間單位可以運用組織的彈性,以跨專業的團隊設計,來服務政府委託方案中的性侵害被害人,甚至行為人,讓個案的環境資源、心理輔導和司法正義,都有最妥適的安排。並且可以在既有的經費上,無須多付出成本,但卻能收到三贏的效果:即個案的復原更有效率,工作人員更有支持和專業的成長,以及節省大量的外聘以時數計時的心理師或律師的經費,又可以有緊密的工作團隊,提供較長期的服務,實在是未來需要大力推廣的專業模式。
如果還有未盡之事,即是我們還沒有在政府規劃方案中,爭取到專任的律師人力,以我們的跨專業的團隊中,目前只能用具有公益精神的駐點律師和社工員密切合作,提供案家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希望能獲得案家的信任後,進而可以委任為代理人。在法律訴訟漫長的道路上,為案家打拼,讓案家獲得該有的司法正義。
性侵受害人專業服務未竟之事
尤其,當我們看到近年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逐年降低(表一),並且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侵案件減少,更多被判為刑法第227條合意的兩小無猜事件時(見 法務統計資訊網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我們更覺得性侵害被害人的權益維護,還有一條漫長的路要去突破。
最後,深切期盼政府也看到性侵害案件還存在很多不正義的司法結果,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法庭上武器不平等的現象,因為大部分被害人無法享有加害人的免費司法代理人(律師)的服務,以至在法庭上因沒有訴訟代理人的專業協助而敗訴,這正是我們還要為被害人爭取司法正義的未盡之事與願景。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法政所榮譽教授,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暨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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