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護保險10年的成效檢驗和啟示
by 李光廷
日本實施公共介護保險制度已逾10年,制度基本架構幾乎維持和初始一樣,此歸功於政府準備工作充分而周詳。介護保險制度拜全國一致性導入之賜,各種系統性資料收集便捷而快速,亦可針對制度間衝突矛盾或地方性城鄉差距,確實掌握資訊,及時加以改進。尤其是,這些統計資料同時可作為學者專家、現場業界比較研究、檢證分析、檢討改善等的有力根據。由於多種功能統一集結在公共介護保險制度之下,監督機制及管理效率明顯提升。
介護保險由最接近住民的最小行政單位(市町村)負責營運及管理(擔任保險人),握有控管「服務水準與老人繳納的保險費程度相當」的權限。各保險人必須每隔3年規劃下1期(為期3年)的介護保險計畫,針對介護保險作業計畫,國家(中央)有再評估責任外,同時開放給相關領域學者、實務專家及一般利害關係人互相討論,均衡調整出新的照護服務報酬基準表(3年後調整),全國統一收費。
照護報酬因服務技術的複雜度、困難度不同而訂價不等。2006年修訂機構照護與居家照護服務報酬時,目的在導正二者間給付待遇不公平及落差,同時並導入新照護預防服務,防止提早變成需照護老人或延長臥床年數;此外,2009年介護保險提高3%的保險費,以作為提升照護工作人員待遇的財源,目的在確保老人的尊嚴照護,提升家庭生活的品質。
日本介護保險有下列幾點特色:
- 其他國家的長期照護保險制度都將身心障礙者納入被保險對象,此不分年齡一視同仁的政策,理論上雖然可行,尤其是制度中若將現金給付並列為給付方式,則老人與年輕人無疑可享同樣待遇,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虚弱老人、需照護老人或家屬的需要偏好各具獨特性,而身心障礙者的支援組織希望多提供年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日常生活自立訓練等服務,兩者性質不同,日本模式的公共介護服務設計為老人專用、適合年輕身心障礙者的制度另外實施,比其他國家更能直接反應因應老年人口持續增加、照護服務需求日益擴大的效果及效率。
- 和以現金給付為主的國家相比,日本認為,直接援助家屬照護者對家屬最有利,根據歐洲的研究報告指出,提供照護服務給付的模式比提供以現金給付為主的國家更加顯現平等及進步(註一)。
- 照護服務計畫在政府監督底下授權,由受過「需照護認定」專門訓練的照護管理師評估需求及擬定計畫,避免過猶不及的服務利用,間接反映於下一期的保險費上。
- 因為是社會保險,給付內容僅限於公共照護服務,被指定的服務提供業者必須符合地方政府「指定事業者綱要」規定及審查,是確保服務品質的最大保證。
2008年7月,德國導入一部分日本經驗,將照護管理制度及失智症照護服務等納入長期照護保險(註二)、 韓國亦同時以日本介護保險為師而實施「老人長期療養保険制度」。
儘管日本的介護保險提供了比大多數國家更優渥的照護服務,減輕了家屬不少的負擔,但還是無法完全解決身心衰弱或失智症老人及其家屬因「負擔感」而衍生的所有問題。因為,介護保險最大的功能在於支援身心衰弱老人的日常生活自立,進而提高生活品質。畢竟,照護的負擔感極可能來自於「不忍配偶因年紀大而自己已經衰老,還要照護另一半」以及「對父母的關心及擔憂」,此家屬的親情與愛情終究無法由社會性制度取代。換言之,內化於家屬照護中的親情陪伴及慰藉必須靠家人彌補和充填,最能帶給老人歡笑和幸福感。因此,「社會保險模式」也好、「社會福利模式」也罷,長期照護制度的成效檢定基礎應著重於「該制度對於家屬照護提供了多少程度的支援」,而不該導向「以社會性服務完全取代家屬照護者的角色及定位」。
註一:Theobald H. Conditions and challenges of Germany’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care policies and inequalities based on gender, socio-economic class and ethnicity. J Asian Women’s Studies 2010; 18: 1–23.
註二:Rothgang H. Social insurance for long-term care: an evaluation of the German model. Soc Pol Admin 2010; 44: 436–40. ;Campbell J, Ikegami N, Kwon S. Learning and cross-national diffusion in social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Germany,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Int Soc Sec Rev 2009; 62: 63–80.
(作者為萬能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