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定芳/依然在路上

by 勤定芳

這篇稿子的預定出刊日期是 2019年5月20日,離大法官設下的婚姻平權實現日,僅有4天之遙。

投出兩好三壞婚姻平權凱道現場。photo by chiang

寫稿的現在是5月9日,截稿日已然是兩天前的事。是的,我正在拖稿,拖欠這最後一篇稿子。這個專欄,說好寫一年,始於2018 年5月,終於2019年5月,作為台灣婚姻平權的倒數紀錄。

我現下這拖啊拖的行為,不是什麼依依不捨的浪漫情懷作祟,是單純地不知道要寫些什麼。

本來的計畫是寫寫關於2013年九七凱道「伴」桌的回憶,在伴侶盟2019年524重返凱道「伴桌」慶同婚之前,以回顧銜接展望。然而,一想到現在立法院裡面至少有三個關於婚姻平權的草案等待協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定調這一份展望。

如果是一案比一案好就好了,偏偏是一案比一案差。

首先,是由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這份所謂內建「民法超連結」的草案,開宗明義指出法案的目的在於「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條文內明文指出關於繼承與收養等權利準用民法規定,親子權益部分縱有疏漏,仍算是一部不完美但可接受的法案。

再來,是下一代幸福聯盟夥同立法委員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這份草案,簡而言之,就是一個瀰漫著「自以為」氣味的法案。自以為公投效力可以推翻大法官釋憲,自以為可以任意詮釋公投問題,自以為「以民法其他形式」可以硬拗成「以婚姻其他形式」。弄出一個模糊籠統的「同性家屬」關係,子女收養的權利義務部分,僅以「共同監護」輕描淡寫帶過。其他權利義務,亦無適用民法的規定。法案內容無比空洞,寫了一堆贅字,但實際保障零零落落。

最後,是信望愛基金會遊說立法委員林岱樺等人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新聞報導指出,這個法案的名稱有折衷的意味,企圖整合前述兩個草案,「取得社會最大共識」。社會最大共識?誰說了算?信望愛基金會與林岱樺哪來的自信認為自己可以定奪這份共識?共識不是把兩個法案的名稱併在一起就可以叫做共識。信望愛基金會不愧是身為反同團體的一員,所提出的相關說明與主張,絲毫看不出對同志的歧視有絲毫的讓步與妥協。「同性婚姻」不給用,要稱為「同性結合」。同性結合的年齡須滿20,比所謂的異性結婚硬是要嚴格兩年的歲數。子女的部分,還是只能「共同監護」不能「收養」。更有甚者,草案還設定了「防偽條款」,說要防止「假結婚」(到底是結合還是結婚,搞得我好亂)!

防偽條款的具體文字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同性結合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還有三親等內的血親!(意思就是任何伯叔姑姨侄甥,都有權利主張當事人的關係不成立)。這個規定,根本是不承認當事人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主體,關係的消解居然有這麼多其他人可以越俎代庖。

明明說自己不知道要寫什麼,結果還是忍不住碎念了這麼一堆。

藉著這個專欄的寫作,我花了一年的時間,追蹤、批評反同團體的主張。所有想說/罵的、可說/罵的、要說/罵的,感覺也都差不多了。這最後一篇稿子,真的不想再多批評什麼。加上,開稿當時,我真心以為,到了現下這個時刻,立/修法的事情會已經底定了。不論過程中如何波瀾起伏,總有大法官釋憲所設下的限期, 2019年5月24日,作為一個安定的終點。這最後一篇文稿,我可以用一種篤定的筆觸,記下終點的平權風景。

是我太過天真。

5月14日,立法院將針對三個草案進行協商會議。5月17日,進行表決。

以此以刻,我們仍在平權路上,攜手同行。

編按:5月17日(2019)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國家,定芳在個人臉書書寫同運歷史新頁的心情。她指出:

在法律層次,同志有了結婚的權利。而這個權利的實現,必須在日常生活的各個向度裡完成。我們都知道,現在還不是終點。衷心希望,「同性婚姻」可以成為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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