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篇】跟騷法立法十年 昂首未來路仍長

by 王秋嵐

故事:筱涵與男友交往後,開始收到男友的愛慕者訊息,表示想與她作朋友,以電話、臉書和訊息說男友不專情始亂終棄等中傷男友,勸說其與男友分手,筱涵不以為意與男友感情穩定發展,開始遭到對方持續以電話、簡訊、網路私訊等騷擾,憤怒表示筱涵不聽勸,且不在乎她的死活云云。對方更不斷在筱涵個人臉書和公司粉專留言或私訊騷擾,筱涵封鎖並檢舉了對方,並將其帳號和手機號碼設為黑名單,希望能斷絕對方的騷擾,原本以為可以相安無事。不料最近發現對方搬到她與男友住處附近,並且故意經常在她的生活圈出沒,占據停車位等等。這讓筱涵很害怕,不知會發生什麼事……

跟蹤騷擾行為經常令受害者擔驚受害。Photo by Alexandra Gorn on Unsplash

民間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一波三折,過程曲折艱辛

現代婦女基金會(現代)自2011年起推動反跟騷法的倡議工作,協助許多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深感現行法規無法適用於他們的處境,必須訂立專法,才能補上性別暴力防治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於2014年成立立法工作小組,於2015年完成民間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1],由立委連署送入立法院一讀後,因屆期不連續而未竟其功。第二次挑戰時,幸得時任吳志揚委員支持,共同召開公聽會,再次連署提案民間版本,也因這幾年現代透過大型跟蹤騷擾網路調查[2]、記者會、實境遊戲[3] ,及對校園與專業人員的教育宣導等策略,引起朝野立委支持,紛紛提出跟騷法草案版本。2018年4月行政院版「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出爐,並送立院審查,原本預期2019年母親節前朝野協商有望完成二三讀[4] ,未料內政部及警政署卻以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等為由,要求暫不推動。立法院院長蘇嘉全最終決議將草案退回內政部重新檢討,至第九屆屆期結束未有任何進展,跟蹤騷擾防制法再次因屆期不連續,胎死腹中。

2020年4月13日,內政部徐國勇部長面對多位立委質詢時,承諾於半年內提出草案,同年10月份公告「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議,該草案對「糾纏犯罪」的界定相當嚴格,限定必須是法定調查成立的性騷擾行為,且在一年內對同一特定對象進行騷擾等行為才構成糾纏犯罪,引發婦女團體及學者專家的質疑與抨擊,認為警政署的草案版本越弄越倒退,難以保護被害人,並為此拜會行政院政委,無奈跨部會審查遲無進展。

2021年各婦團形成策略聯盟,完成婦團共識版草案、多次發表聯合聲明[5],以公聽會、記者會、拜會等行動,策略結盟敦促反跟騷法儘速通過。該法案立法爭議歷經6年,後因屏東曾女遭跟蹤殺害一案震驚全國,立法院始加快審議腳步,於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12月1日總統公佈後,本法將於明年(2022)6月1日正式上路。

未來修法應倣效各國立法例,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蹤騷擾,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Photo by Timon Studler on Unsplash

對自詡為亞洲性別暴力防治的最先進國,2021年又拿下性別平等世界排名第6的臺灣來說,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通過,是我國人權與性別暴力政策的重要里程碑,值得肯定,也令人鼓舞;但法案內容與民間團體及人民的期待有相當的落差,仍有遺珠之憾。

未來修法應倣效各國立法例,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蹤騷擾,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

首先,第2條跟蹤騷擾行為限於「性或性別」有關,且欠缺概括條款。「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也無法包含目前實務上各類跟蹤騷擾案件,即使有客觀的跟蹤騷擾事實或證據,但要認定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對一線執法人員而言並不容易;如上所述個案故事,筱涵遭受男友愛慕者的跟騷,便難以認定屬於「性或性別」範疇。加上跟騷類型和態樣多樣多變,目前八種類型,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恐難涵蓋新興跟蹤騷擾行為,現代建議未來應倣效各國立法例,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蹤騷擾,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將於法有據或合理的跟蹤狀況排除在外,並增訂其他相類舉止的概括條款。

未來修法,「書面告誡」應明定多久時間內做出,明定違反的效果,以便早期制約加害人跟蹤行徑

其次,第4條「書面告誡」未明定判斷準則為何、應於何時做出書面告誡及內容,亦未訂定違反書面告誡的罰則,被害人若不提告,書面告誡充其量只是取得聲請保護令的資格罷了,難以有效遏阻跟騷嫌疑人再犯。筆者建議,書面告誡應明定多久時間內做出,並應明定違反的效果,較能早期制約加害人的跟蹤行徑,避免演變成傷亡案件,並作為被害人取得保護令前空窗期的保護措施,有利於社會治安和犯罪預防。

未來修法,「書面告誡」應明定多久時間內做出,明定違反的效果,以便早期制約加害人跟蹤行徑。Photo by Timon Studler on Unsplash

未來修法,讓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讓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的程序雙軌進行,避免保護空窗

針對保護令聲請,依第5條規定,需警察機關已對行為人做出書面告誡後、且兩年內仍再犯,被害人始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在取得書面告誡前或保護令核發前的安全空窗期,不易遏阻跟蹤騷擾行為,而欠缺積極款項的保護令緩不濟急,無法回應被害人之需求,建議未來修法,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讓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的程序可雙軌同時進行,避免保護漏洞與空窗。此外,應增修積極回復與補償長期受害的措施作為保護令的內容,尤其對於近年逐年攀升的數位或科技跟蹤騷擾案件,更應明定因應科技跟蹤騷擾的保護令內容。

我國性別暴力立法史,可說是被害人的犠牲與血淚換來的:鄧如雯案之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彭婉如案之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屏東曾小姐跟騷致死案之於跟蹤騷擾防制法。這些悲劇和遺憾,我們必須銘記在心。現代從意識的覺醒、實務個案的啟發、他國的法制與實務經驗的本土化與實踐,一直到《跟蹤騷擾防制法》制訂,全心投入了10年。社會大眾與朝野立委也從一開始的不了解和質疑,到近年的主動關注與支持,我們實際感知到時代的改變,點滴在心。立法通過只是第一步,未來的路還很長,仍待我們持續檢討跟監督,以達真正落實跟騷法的精神與保障,朝向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的社會邁進。

(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

[1] 婦團提出跟騷防治法 可發警告令與保護令、最高判七年以上
[2]不到1成女性報警 台灣法令難規範跟蹤狂【新聞稿】向科技跟蹤說Bye Bye~跟蹤騷擾拜拜月開跑記者會婦團調查︰24%國人曾遭科技跟監 女性佔近8成
[3]遠離黑色地帶,拒絕跟蹤騷擾!善用數位而不擅用數位──當生活被科技「定位」,一場實境遊戲,讓跟騷無所遁形
[4]落後國際30年 反跟騷法跳票 婦團呼籲儘速通過立法
[5]婦團聯合聲明:反跟蹤騷擾法立法不能再等!現代婦女基金會對行政院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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