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改性侵法,回應〈白日狼蹤,電子腳鐐「銬」不住〉

by 羽

日前刊出〈白日狼蹤,電子腳鐐「銬」不住〉,文中,林教授(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林明傑教授)與台灣防暴聯盟正研議建議立法機關,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施以宵禁。」增列「施以特定時間禁止外出」一項,羽非常贊同修正原來的法條。

羽支持修正有以下的理由:

Photo by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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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加害者的犯罪動機以臨時起意為主

根據法務部「性侵害犯罪概況調查」指出,而有高達8成8加害人表示,「是臨時起意挑選犯案對象」,且下手對象超過7成為認識的朋友。

另外,「強暴罪(性犯罪)則不然,這是一種無差別的傷害模式。雖然也有可能傷害熟識的人,但絕大多數。卻都是以傷害陌生人為主的犯罪手法,不論你衣著是否暴露,也不論你有沒有得罪某個人,更不論你是不是有錢沒錢,你今天要是被一個色狼盯上,那就算你倒大楣了….可能在早晨運動跑步時,可能上下班會經過一條小巷子裡,甚至可能在搭乘捷運時,可能要跟一位素未謀面的網友見面時….遇上一個強暴犯。而這個人傷害你的理由,跟你有沒有錢,有沒有壞朋友,有沒有被人怨恨,一點關係也沒有,更不與你有沒有做錯事有關。」(取自性犯罪 vs 連續殺人魔

二、犯案對象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者為主

根據法務部「性侵害犯罪概況調查」指出,性侵害案件近年有微幅增加趨勢,其中被害人近6成未滿18歲。

另外「根據勵馨基金會整理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發現,10年來性侵害案件數呈上升趨勢,近5年來增加的幅度尤其驚人,民國91 年首度突破3000件,95年超過6000件,達6602件,10年來性侵害案件數暴增了三倍之多(註一)。

性侵害受害者則以未成年居多,十年來18歲以下受害者占六至七成左右,為58.29%至67.14%間,她/他們大都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註二)。

我們進一步分析18歲以下受害者發現,12歲以下兒童受性侵害比例有逐年增加趨勢,去年達到十年來的新高,占18歲以下受害者的27.82%(註三)。

依據學者的研究,實際發生性侵害犯罪案件數,一般推估可達七至十倍,大約有4到6萬件,每5個性侵受害者就有3個是兒童(兒童的定義是根據聯合國公約指18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其中加害者又以熟人居多,93至95年間被害人與受害人認識的比率為80.6%至89.2%,顯示性侵害加害人是熟人者高達八、九成。」(取自性侵害犯罪四高一低特質

三、犯案時間並非限於夜間犯罪

Photo by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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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根據法務法「性侵害犯罪概況調查」指出案件好發時段除了每天的傍晚5點到晚間10點之外,晚上10點到凌晨4點則為次熱點時段。

話雖如此,許多研究性侵害發生時間的調查發現:

在一些統計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小朋友的性傷害大部分都發生在早上,原因可能是學齡兒童沒有去上學;而其性加害者大部分都是認識的人,嚴重性較為嚴重,大多都達到強暴。下午發生大部分都是國中學生,時間大概是放學時,因此公車上的性騷擾是我們應該注意的,老師應有責任教會學生如何在公車上防止性騷擾。此外,根據強暴犯的口述資料,黃昏時也是發生強暴案件的時機,尤其是在暗巷中。因為此時大家都在吃晚餐,不會有很多人在暗巷裡,補習回來的國中學生就成為歹徒下手的對象了,這是第二個高危險時間。大學生被強暴的時間大多在晚上,即所謂的「約會強暴」,施暴者大多為認識的人。成年女性的強暴案也大部分發生在早上,絕大多數是小偷跑進屋裡,看到只有一個家庭主婦在家,孤立無援,所以便發生強暴及搶劫案,這也是一個危險的時機。(取自性侵害防治教育

在受害的情境、加害者特性及手法方面,受害之時間:大學前以下午、上 午發生頻率較高,大學後則以晚上較高。受害之地點:大學前以放學後逗留的地 點及家中為主,大學後以校外及校園內偏僻的地點居多。加害者身份:無論大學前或後,陌生人皆過半數,而認識者亦有三至四成,其中不乏家族內成員。

學童遭受性害的時間有90%發生在白天,上午與下午差不多,較少發生在 晚上,學生和家人相處的時間較不會有嚴重的性侵害發生。學童活動多的地方, 較易受到各種性侵害,地點依序為公園、家中、車上、補習班、操場、夏令營等皆有可能受侵害。(取自校園性暴力防治之討論題綱

四、性侵害再犯率雖不是最高,但對婦幼之傷害與威脅極大

國內對性侵害再犯率的研究,大部分學者的研究只能根據少範圍的個案來研究,對台灣歷年來的性侵害再犯率的統計仍然缺乏,有可能因加害者同時犯了不同的刑責,在歸類上並不統一,另外不同區域的法院在判案時先後依據的法條也不同,都是造成性侵害再犯率時統計的困難,羽找到的資料:

有關兒童性侵害再犯率,國內沒有機關統計研究,因此無法提出確定的再犯率。不過在國外,學者Marshall及Barbaree(1990)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性侵害者的侵害再犯率 為25 %,而未接受心理治療者的侵害再犯率為64.3 %。(兒童性侵害防治教師的迷思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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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再犯率及危險因子之研究(2004),在實務上,性犯罪是所有犯罪行為中,再度犯罪機會較高的犯罪類型,且不會隨著年齡增長而降低犯罪行為及其危險性。(取自性侵害犯罪再犯率及危險因子之研究

當對再害人再犯預防措施少,累犯機會就會變大。(取自林故廷/性侵害加害者社區再犯監控測謊之運用

研究顯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率雖不是所有犯罪中最高,但對婦幼之傷害與威脅極大,且有些類型再犯率極高(2009)。(取自林婉婷/性侵害犯處遇之現況與未來發展

因為性侵害犯案動機多是臨時起意,而且對象以缺乏保護自我能力者為主,甚至犯案時間並不以夜間為主,再加上性侵害加害者類型複雜,除了是性虐待型,更多是權力型以及憤怒型,因此如果依現行的法律僅簡化為「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而對加害者假釋後施以宵禁,實難以保護弱勢之婦女以及學童,羽以為該法實有增列「施以特定時間禁止外出」一項,甚至必要時對犯刑重大者施以活動場地之限!

羽會對性侵害這個議題有所感觸,與目前羽所擔心的問題有很大的相關。

因為羽居住的城市最近突然蹦出個怪叔叔,專門以落單的小朋友為性騷擾的對象,遊走範圍相當大,小巷間甚至是大馬路旁的騎樓都是他犯案的地點,搞得大家人心惶惶,草木皆兵!

以前還放心讓孩子單獨去便利商店買東西,現在呢?為娘的自己去!

以這個怪叔叔的犯案模式,再加上行徑相當大膽,應該是累犯了!

只是轄區的派出所仍一無所獲,可以推測性侵害或幼童性騷擾這些加害者在假釋或出獄後,在管制上並不嚴謹,甚至連轄區的派出所也無法掌握,造成社區相當大的 不安!

有關社區聯合巡守,時間主要在深夜,對學童的助益有限,目前派出所作法是針對上下學時段加強巡邏,另外聽里長說還有便衣警察在巡視,只是像性騷擾這樣的案件,歹徒四處流竄、伺機犯案,除非逮到現行犯或是能錄下犯案的過程,否則要抓真的非常困難,唉!

另外開版文中提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施以宵禁。」,真的是簡化了加害人的犯罪習 性!就羽知道發生性騷擾的五個案例,有三位是在上學途中,一位是放學途中,另一位發生在晚上,五個案例中,男童與女童都有,而且都是落單行走的途中,被守候在該處的怪叔叔騷擾。

而且這個怪叔叔應該累犯,手法會先半嬉戲的逗弄小朋友,讓路人以為是爸爸和子女間的互動而失去戒備,最後再趁機猥褻學童,當初羽聽到安親班的主任描述時, 都毛骨聳然了……

(本文經作者授權,取自台灣婦女網路論壇「人身安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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