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承受的愛的禮物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小孟是T大電機系的新鮮人,亮麗的外表讓她一開學馬上就獲得「T大正妹」的封號。不過雖然追求者眾,系上繁重的課業讓小孟不敢有絲毫鬆懈,每天的課程空檔,她不是在系館趕作業,就是在圖書館找資料。

中文系的漢霖自從新生訓練時與小孟擦身而過,她美麗的倩影便一直在他腦中盤旋不去,更認定小孟就是他此生的「天命真女」。漢霖嘗試寫了很多文情並茂的信給小孟,但都石沈大海,沒有獲得任何回應。

某個期中考前夕的下午,漢霖到圖書館K書,看到小孟走了過來,在他對面的空位坐了下來,心儀的女生就在眼前,讓漢霖心頭一整個小鹿亂撞,他雙眼緊盯著桌上的教科書,但那些文字滿天飛舞,一個也都進不到他的腦子裡。

「怎麼辦,我是不是應該跟她說話呢?說些什麼才好呢?」

「寫給她的信都沒有回,她會不會是討厭我呢?」

「追求她的人一定很多,我該要做點什麼不一樣的行動,才能出奇制勝,讓她對我印象深刻呢?」

好多好多想法在漢霖的腦子裡亂竄,而那些對小孟的遐想,也引發了他年輕男性最原始的生理反應,讓他頓時不知所措。

「好吧,那我就讓小孟感受到我最直接的愛意。」漢霖心裡有了個決定。

小孟起身到書庫找資料時,漢霖偷偷尾隨在她身後,在無人的書庫中,解開褲檔解放了他的生理欲望,並且把打出來的液體噴在小孟美麗的洋裝上。

突然間,小孟的一聲尖叫劃破了圖書館的寧靜空間。

Photo by 笨笨的小B
Photo by 笨笨的小B

近來偶爾在報章報導上看到公車捷運上,或是人擠人的公共場合出現「甩精」、「潑精」之狼的案件,聽聞者無不驚嘆行為人真是變態。但在情緒激動之餘,我們反觀目前國內的現行法律,對於此類非典型性騷擾事件,其實並無具體的規範,而且尚有著許多爭議。

以性騷擾的定義來說,「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根據此定義,漢霖的甩精行為既不受歡迎,且顯然具有「性意味」,因此已構成了性騷擾,小孟可以向學校提出性騷擾申訴,此乃無庸置疑。

但若以司法層面來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所規範的,是實際的「觸摸行為」,因此有些人會稱該罪名為「強制觸摸罪」。潑灑精液的行為,表面上看來並不是肢體上的直接觸摸,以此觀點來看,若要提出告訴似乎有些困難。但法律上有時會將行為人所持的器具,或是接觸被害人的物品視為肢體的延伸,若以此觀點來看,將精液視為行為人肢體的延伸,則甩精潑精行為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罪。

另外,如果此類的潑精、甩精行為是發生在捷運、公車,或是各項展覽會場等公共場合,可視為使被害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受辱,因此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此類案件由於非典型的性騷擾事件,因此目前仍缺少相關司法判例可循,建議民眾如果遭遇此類案件,更應該勇於向相關單位尋求協助。如果您對性騷擾事件有任何疑問,或對於性騷擾的處理流程不了解,歡迎與現代基金會承辦之性暴力防治組聯絡,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
洽詢專線:(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org@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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