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一定是陌生人嗎?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小晴是位家庭主婦,平日忙碌於家務、接送孩子上下課,閒暇之餘就與鄰居聊天,與鄰居相處融洽,住在小晴樓上是一對年紀老邁的夫婦,平常大家互有往來,交情還算不錯。

日前老婆婆因病危住院,讓老公公相當擔心、難過。小晴憐憫老公公悲傷及孤單的情緒,便經常送食物上樓,順便關心安慰。某天小晴送水果上去,並陪老公公聊天一個多小時,正當她起身準備要離開時,老公公趁機親吻了小晴的嘴巴,小晴被這突來的行為嚇了一大跳,心裡感覺非常不舒服,後來老公公還要求小晴張開嘴巴,小晴馬上躲開並告知這樣行為不對,老公公不聽,甚至還想再一次擁抱及親吻,小晴奮力推開之後用最快的速度逃離現場。晚上小晴將此事告訴先生志明,但不敢說得太詳細,只說老公公對她有不禮貌的行為,志明氣得想上樓找老公公算帳,後來因為小晴極力勸阻才做罷。

表面上一切歸於平靜,但小晴心裡對此事仍一直無法釋懷,不舒服的感受也三不五時浮上心頭。小晴實在不相信認識7、8年的老鄰居會有這樣性騷擾的行為,這讓小晴不敢再見到老公公,外出坐電梯都要先問管理員,老公公是否已外出才敢出門……。

Photo by didi_wu
Photo by didi_wu

小晴的故事讓我們知道,即使是認識很久的鄰居或親戚也可能會有性騷擾的行為出現,且熟識者的性騷擾對於受害者的心理影響更深,受害者往往擔心公開申訴會破壞原來的情誼,但又無法釋懷不舒服感受,只好選擇躲避,遠離加害人。消極的避開或許會讓受害者不再受傷,但卻也間接助長加害人性騷擾的行為。

由此案例來看,有什麼法律是可以保障小晴的呢?由於小晴與鄰居老公公的關係既非執行職務,也非師生關係,並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因此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而鄰居老公公強抱及親吻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受害者可直接向當地警察局或是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總而言之,性騷擾是因人而異的主觀感受,同樣是勾肩搭背,有人可以接受,有人卻感到不舒服,最重要的是要學習如何尊重他人,避免自身的言語或肢體行為影響到他人身心理的不舒服感覺,而受害者需學習捍衛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不姑息色狼的惡行,勇敢向性騷擾說「不」!就是保護自己與他人的最好方法。

如果您對性騷擾事件有任何疑問,或對於性騷擾的處理流程不了解,歡迎與現代基金會承辦之性暴力防治組聯絡,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
洽詢專線:(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org@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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