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篇】內政部反跟騷法草案與人民距離太過遙遠

by 王秋嵐

近幾個月來,幾件重大的跟蹤騷擾新聞,如101櫃姐遭怪漢跟騷5個月案、主播遭狂粉跟蹤,全家遭肉搜甚至揚言殺害,以及馬來西亞女大生遇害案件等等,都令人心痛又恐懼。讓人不禁要問:臺灣的反跟蹤法,到底還要讓人民等多久?

行政院版「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 」終於出爐,卻讓婦團和社會大眾再次失望。Photo by Sebastian Molina fotografía on Unsplash

雖然現代婦女基金會(簡稱現代)與民間推動跟蹤騷擾立法迄今已有6年,今年(2020)更共同提出民間共識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政府始終未能跟上腳步,去年甚至以不宜推動為由,撤回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10月中旬內政部「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 」終於出爐,卻讓婦團和社會大眾再次失望。

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狹獈,立法精神與對人民的保障全面倒退

首先,內政部極度限縮跟蹤騷擾(糾纏行為)的定義,把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訂定為跟蹤騷擾的刑事犯罪。內政部草案規定:

  1. 被害人必須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正後;
  2. 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遭起訴或緩起訴,且一年內仍再犯的案件,才符合警方糾纏犯罪受理的門檻。

依照性騷擾事件申訴相關規定,等被害人提出申訴的調查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不服可提再申訴或申復,再不服還可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到確定申訴成立,曠日廢時;接下來還得要行為人受處置後一年內有再犯,才適用該法。原本期待草案應具備公權力即時性與預防性介入,消失殆盡,令人愕然。

跟蹤騷擾不等於性騷擾,不應侷限於過度追求或是家暴案件

跟蹤騷擾不是雙方間有情感糾葛才會發生,許多跟蹤騷擾的被害人並不認識行為人,彼此也無往來或關連。從現代進行的幾項調查可以得到印證:2014年調查發現,每8位女學生中就有1位(12.4%)曾遭遇跟蹤騷擾,加害人有3成是陌生人;2018年科技跟蹤線上調查亦顯示,每5位年輕學生就有1位疑似遭科技跟蹤,有13.5%的加害人是陌生人和網友,更有4成以上的受害學生根本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

接受現代諮詢服務的跟蹤騷擾案件中,加害人包括:以前的同學、伴侶或交往對象的前任或愛慕者、或是鄰居,也有被不認識的人持續透過社群平台跟騷的被害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跟騷的態樣和手法多變,遭不明人士網路跟騷的案件,日益攀升。內政部版對跟騷定義不符社會現實與大眾實際需要,難以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現代重申:跟蹤騷擾應以其行為模式,過程和結果去作規範,立法保障現行非伴侶或親屬間的跟蹤騷擾案件。

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跟騷的態樣和手法多變。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警方應有警告命令制度,使執法有據,早期介入跟蹤騷擾案件,即時保護與預防犯罪

其實對跟蹤被害人來說,執法機關在跟騷案件尚未惡質化前,第一時間站出來,讓跟蹤騷擾行為可以停止是最重要的,以免衍生後續的傷害跟更嚴重的暴力。本次內政部草案未訂定早期介入的措施,只限縮在被害人遭反覆持續性騷擾,且對其有生命身體急迫危害之虞的案件,才得以告誡和制止,一旦加害人不從,該草案也缺乏相對應的罰則;不但沒有強制力,對早期介入跟蹤騷擾案件與犯罪預防的積極作為付之闕如,更未考量到被害人取得法院防制令空窗期的安全和權益。

由此可見,內政部顯然沒有把犯罪預防作為第一考量,更未從過去世新跟蹤致砍殺案等等重大跟蹤致死傷案件學到教訓。內政部應參考各委員與民間共識版的草案,設計警告命令制度,授權警方核發必要的警告命令,進行預防性的干預和制止,並規範配套的罰則,才能發揮實益。

刑事保護令緩不濟急,且款項未能積極回應被害人之需求

內政部草案規定,被害人必須提起糾纏犯罪告訴,且行為人在案件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前後二年內仍有再犯,方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難以及時避免被害人持續被害,根本緩不濟急。另其草案的保護令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未針對被害人因跟騷發生的狀況有損害回復、賠償,交付等款項的設計,亦無加害人處遇命令,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不足。

建議專法「防制令」制度,應針對被害人受害態樣和需求,除了遠離特定場所、禁止蒐集或持有非公開資訊等切合跟蹤騷擾特性和態樣等禁止性的命令以外,更應設計具積極性保護款項,作為對跟騷案件的補償,並處理已造成實質傷害的款項,諸如:財產之回復、賠償或返還;交付或支付因此衍生的物件或費用,以及加害人處遇等,以確實收補救、阻斷與預防之效。

明定數位科技跟蹤騷擾的定義與積極防制措施

對於近年逐年攀升的數位或科技跟蹤騷擾案件,內政部版從定義、後續補救因應措施等完全沒有任何著墨。行政院與立法院趁這次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的機會,除了於跟蹤騷擾定義中,納入科技跟蹤騷擾的態樣外,更應明定因應科技跟蹤騷擾的防制令款項,例如:明定得命移除或銷毀相關電磁紀錄或物件、限制或禁止行為人使用某類特定或任何電子通訊方法、暫時性的沒收行為人連結某特定網路位址、沒收使用於跟蹤騷擾的電子設備、命行為人中斷接收某網際網路伺服器服務等等。此外,政府應制定其他更積極防範與查緝措施,建立網絡平台業者規範,以遏止科技跟蹤與網路霸凌行為。

綜觀世界各國,其跟蹤騷擾法立法有三大核心要素,第一是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第二是要有即時介入的措施,第三要有完整的防制令內容王珮玲,2020) 。而內政部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其法益與保障,與人民的距離實在太過遙遠。期許內政部與行政院在審議時能把這三大要素確實的考量進去,端出更貼近跟騷被害人真實處境與需求的政院版反跟騷法,真正補足我國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保障更多受苦的跟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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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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