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篇】法規不到位,網路誘拐者有恃無恐

by 簡郁諠

近年來,越來越多對兒童的性暴力透過網路科技發生,其中網路誘拐已成為全球兒童保護的重點議題。在台灣也有多起受害人數龐大的網路誘拐新聞,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兒少人身安全的關注,以及更重要的,我們國家如何遏止網路誘拐一再發生?當他國接連立法阻斷網路誘拐,我國除了加強兒少網路安全宣導外,是否還能做更多?

為避免兒少遭受更嚴厲的傷害,我國應當制定完善的預防網路誘拐法律。Photo by 7shifts on Unsplash

什麼是網路誘拐?

誘拐(Grooming)是指企圖與兒少建立情感連結獲得他們的信任,以達成性虐待、性剝削或是販運的目的。誘拐目的可能是為了與兒少見面以進行接觸式性剝削;或是無意與兒少見面,透過網路與兒少進行性談話、騙取兒少私密影像來獲得性滿足,或販賣、交換這些影像等非接觸式性剝削,最終目的都在於與兒少發生性相關行為。誘拐的模式則可能是透過現實生活中的相處發生,又或是透過網路上的互動而發展(即網路誘拐),近年來透過網路作為性剝削手段的案件已為大宗。

常見的網路誘拐手段包括:假意與兒少建立情侶關係、假扮成同性別的同齡朋友、或是透過線上遊戲與孩子建立關係獲取信任,以誘騙兒少傳送私密影像,誘拐者常在得手後便以此勒索孩子提供更多露骨影像或是逼迫發生性關係。台灣幾件引起較大關注的案件包括:台中一名誘拐者假借贈送演唱會門票、進入明星後援會、尋求戀愛關係、提供打工機會等手段,誘騙至少48名兒少傳送私密影像;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研究生更誘騙82名女童拍攝私密照以及猥褻少女。為了更容易達成性剝削目的,誘拐者往往會依據不同兒少的喜好、背景而採取不同的誘拐手段,因此誘拐案件不限於上述情境,兒少相對的也處於更高的風險中。

為什麼要立法遏止網路誘拐?

誘拐過程中,常涉及傳送兒童性剝削影像、成人色情影像、或誘拐者自己的不雅照給兒童、與兒童進行露骨的對話等,目的在於降低兒童對性的敏感度、誤導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接觸是正常的,以卸下兒童的警戒心[1]。更重要的是,以性剝削為目的而使兒童暴露於性製品或性對話[2],不僅是網路誘拐的開端,這類腐化兒童[3]的行為也會造成兒童的心理傷害,因此多國法律已將腐化兒童的行為入罪。

誘拐涉及心理操縱,手段通常是細微的、預謀的,兒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更易落入圈套,且加害人往往透過建立關係使兒童配合保密,進而逃避調查及法律責任;不得忽略的是,網路誘拐常與兒童性剝削影像、性侵、綁架等嚴重的犯罪行為密切相關[4], 因此須有明確的法律制裁網路誘拐行為才能加強揭露,以有效保護兒少的安全。

台灣目前仍未有適切的法律來遏止網路誘拐行為,都是在傷害已經發生後,執法人員才得以介入處理。Photo by Laura Chouette on Unsplash

其他國家怎麼做?

澳洲的網路誘拐法律是國際上數一數二嚴謹的國家,其立法模式也受到國際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保護中心(ICMEC)的推薦。促成澳洲政府開始設計詳密預防網路誘拐法律是源於2002年美國前海軍誘拐英國12歲女童的案子[5],加害人透過線上遊戲認識當時年僅11歲的被害人,並與女童見面發生性關係。英國政府於2003年發出全球通緝,加害人落網後分別遭英國及美國政府判刑。[6]澳洲政府遂於2004年於《1995年聯邦刑法典》新增多項相關法規,包括將「使用通訊服務誘拐16歲以下之人」、「使用通訊服務傳送不雅訊息給16歲以下之人」等行為入法。

英國2004年時也於《2003年性犯罪法案》新增法條規範網路誘拐,不過條文規定相對保守,當時的法條僅將「性誘拐等行為後與兒少見面」入罪。然而該法通過後仍無法有效避免兒少遭受性剝削的憾事,主要原因可歸咎於該法未將「訊息交流」視為誘拐手段,僅在加害人已計畫與兒少見面才能將其繩之以法,這往往錯過救援兒少的最佳時機,無法實現當初立法的原意。英國政府最終於2017年修訂新法,將與兒少進行性對話(且意圖從中獲得性滿足)的行為定罪。[7]

台灣現況呢?

我國目前仍未有適切的法律來遏止網路誘拐行為,都是在傷害已經發生後,執法人員才得以介入處理。然而事後的救援已無法彌補兒少遭受的身心創傷,更令人遺憾的是,若有完善的法規,這些傷害是可以避免的。

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是較接近網路誘拐法律的條文,該條文的原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當初的立法原意,旨在懲罰利用媒體廣告等渠道傳布使兒童遭受性剝削或甚至是成人間性交易的資訊,因此條文內容明顯與網路誘拐行為模式有出入、無法制裁腐化兒童的行為,更不用說實務上將該條文適用於網路誘拐案件仍未有所聞。

網路誘拐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以及精細的心理操縱手段,兒少很容易落入陷阱之中,且只要有一名誘拐者,受害兒少就可達數十人或百人。為避免兒少遭受更嚴厲的傷害,我國應當制定完善的預防網路誘拐法律,授權執法人員於誘拐事件發生當下即時介入,才能有效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

(作者為台灣展翅協會政策研究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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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ssing & Exploited (ICMEC), Online Grooming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urposes: Model Legislation & Global Review, ICMEC (2017) (last visited Nov. 16, 2020)

[2]指的是上述兒童性剝削影像、成人色情影像、或誘拐者自己的不雅照、性對話,但也可能是以動畫、漫畫、文字等形式呈現的兒少性剝削影像、成人色情。

[3]網路誘拐情境下使兒少暴露於色情內容,目的是為了更容易與兒少發生性相關的接觸,例如發生性關係、拍攝私密照等等,與為了教育目的談論性不同,因此稱為腐化行為。他國相關立法中會特別指出,是為了性目的而傳送給兒童不雅照、色情影像等,以區分其他正當、合法的行為。

[4]同[1]。

[5]Urbas, G., (2011). THREAT on the NET! Online child-grooming in Australia. Precedent, 103:16-21.

[6]Wikipedia, Toby Studebaker (last visited Dec. 10, 2020).

[7]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NSPCC), Legislation on child sexual abuse  (last visited Jun.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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