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篇】疫情下親子探視,兼顧防疫與親情維繫的重要
by 余瑞庭
離婚父母親該如何在子女健康安全與親情維繫間取得平衡?
從2019年末發現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初迅速擴散至全球多國,逐漸變成一場全球性大瘟疫,台灣在2021年5月19日至7月27日,開啟全國三級防疫警戒,呼籲民眾減少外出群聚,而各級公私立學校也全面改採線上授課,無非是避免人與人間的接觸,以降低染疫風險,7月27日之後才恢復二級警戒迄今。在這疫情之下,分居、離婚的父母親,該如何在子女的人身健康安全與非同住方的親情維繫間取得平衡?該如何協助子女與非同住方進行會面探視?面對疫情未知的恐懼、人際的疏離,是否還能夠保持友善合作的態度協調安排子女會面事宜?
我國於2019年6月19日公告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3款,明訂「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清楚揭示,探視與雙方父母維持關係,是孩子的權利。
子女失去親人探視影響身心健康大
從從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影響來看:父母分居或離婚後,若未能持續與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於子女的影響是什麼?
我們在實務中常見到,子女面臨父母離婚或居住地的變動、家庭成員間衝突不睦的情況,在在讓子女產生極大的心理不安之狀況,難以專注在生活與學業,導致各方面難有良好表現、挫折不斷,但若透過穩定之會面探視可讓子女理解雙親對自己的愛沒有改變,也避免在兒少時期面臨高張力的情緒壓力與面對雙親的忠誠衝突心理,子女較能專注於生活之中,減少離婚對於子女的衝擊與影響,穩定其自我價值。
如何讓兩個成人從「離婚夫妻」的身份認同轉回到「孩子的父母」、從「對立」轉向「合作」看見穩定會面探視對孩子的幫助,從關係破裂的失落轉為相互合作共好,讓孩子與非同住方能夠持續交往,促進良好親子關係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兼顧防疫與親情維繫的暫時性替代方案
但今年(2021)嚴峻的疫情下,首要考量是防疫與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防疫是不是反造成同住方阻隔探視方與子女會面探視的理由?實務中我們常見到,探視方認為同住方刁難、牽掛子女的心情、孤單、無奈的情緒沒能被理解;同住方認為探視方無法體諒照顧子女的焦慮、擔心、勞累與不安,希望能保護孩子的安全與健康,雙方各有立場與說法,最後演變成司法訴訟,反而造成子女處在動蕩不安之中,難以自處。
以法律層面來說,是否能因疫情嚴峻程度,拒絕非同住方探視孩子嗎?在實務上,除非當初商議會面探視時,有另外約定變動的條件及方式,否則理應按照往例約定,在符合政府的防疫措施下執行,不然有可能被認為是妨礙探視,進而衍生後續法律問題的風險,例如遭探視方藉此為由,要求改定親權與直接交付子女。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建議兩方可以先坐下來談,釐清雙方的擔憂與不安,如果是擔心孩子的染疫風險,建議可共同討論出「暫時性的替代方案」,常見有改為視訊、通話等變通方案或在實體會面上減少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自行接送、避免出入公眾場合、戴好口罩、勤洗手消毒等方式,降低子女的染疫風險。
在第三屆「離異父母共親職-亞洲線上論壇」之「當親情遇見疫情─離異家庭子女會面服務的挑戰」研討會中,提及鄰近香港與日本的經驗,會面方式多了線上一起用餐、畫圖交流、親寫卡片等種種方式,由探視方發揮創意、同住方提供協助,共同製造與孩子的美好記憶,也是一種情感維繫的方式,別忘了會面探視最大的目的「是為了維繫和孩子間的情感。」如果僅僅是為了心態上「拒絕探視」,認為非同住方,無法保護孩子,理所當然的拒絕會面探視,反影響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亦讓自己陷入後續的法律爭訟的風險之中。
父母離婚,孩子仍然是「我們」的孩子
父母雙方都應該了解「探視權」是孩子獲取親情關懷的重要渠道,而不是親權同住方獨享的權利,特別是疫情恐怖蔓延的此時此刻,父母作為孩子最親密的家人,學習合作給予孩子溫暖,也彼此分享陪伴孩子所能帶來安慰心靈的力量,以孩子為本,關注孩子的需求,父母離婚後,不再是配偶的角色,但孩子仍然是「我們」的孩子。
助人協會自2015年起迄今,持續辦理桃園市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服務之外,2022年亦獲得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家事商談服務方案,期待能透過家事商談服務,協助高衝突、離異的父母兩方,看見家中的兩方的爭吵、衝突、冷漠等等語言與非語言的訊息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影響,協助兩方能看見孩子的需要,有意願成為善意與合作式父母,並透過穩定的親子會面,即使在兩方離婚後,仍讓孩子感受到來自父母源源不絕的愛,我想,父母的愛,就是給孩子最珍貴的禮物吧!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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