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主人應負性騷擾防治責任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小美參加駕訓班認識阿俊,初期兩個人互動並沒有太多狀況,但,漸漸地……
小美發現在聊天過程,阿俊總是會有意無意地碰觸小美身體,更會用不正經的眼神打量小美身材,也曾多次說小美的好身材讓他無法移開自己的目光,這樣的互動讓小美感到非常不自在,雖然小美曾口頭制止阿俊,但阿俊依然故我,直到某天,阿俊在行走間突然摟住小美的腰,並把臉貼近小美,小美大吃一驚後決定將阿俊行徑告知駕訓班老師。然,老師聽聞後並未有相關處理……
在這個事件裡,阿俊帶著性意味的眼神、話語,讓小美感覺十分不舒服,這樣的行徑著實已經構成所謂的性騷擾,小美是可以針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申訴。首先,這起事件既非發生在小美上班期間,且任一方都不具有學生身分,因此,該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小美可向阿俊所屬單位提出申訴,只是阿俊目前為待業人士,並無所屬單位,在這樣的狀況下,小美可向警政單位提出申訴,屆時警察除受理申訴外,也會做進一步的調查。
整起事件中,駕訓班非小美或阿俊的所屬單位,因此並無申訴調查之責,但沉默以對也非適當的因應模式;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由此可以看出來,場所主人有其應盡的防治責任,也就是說駕訓班面對這起性騷擾事件還是有其應為之處。當駕訓班老師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該了解事件發生概況、事發過程有無其他人在現場,以及駕訓班內部有無其他可做為物證資料,例如攝影設備有錄到事發過程時,可先行留存相關內容,以利小美做後續處理時使用等;除此之外,亦可徵詢小美同意,對阿俊進行勸誡,請阿俊留意自身行徑,降低性騷擾事件再發生之機率,同時亦須讓阿俊了解,倘若再犯則可能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懲處,例如學員有不適切行徑時可要求學員退出訓練課程等。
同時,駕訓班也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依據單位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建置適切的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若以較完善的內容來看包括,
- 防治性騷擾的政策宣示;
- 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 加害人懲處規定;
-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遭受性騷擾的人跟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自己還要淌這趟混水,且還可能得罪另一個人,然而,友善且安全的社會是需要全體大眾一同建構及維護的,做個友善第三人,協助遭受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除可讓加害人受到應有的懲罰外,也可降低其他人持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
倘若您對性騷擾議題有所疑問,歡迎與本會性暴力防治組聯繫,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洽詢專線為:(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sv@38.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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