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篇二】給我們一部跟蹤騷擾防制法

by 溫筱雯

案例:小如跟阿強交往了四年半,小如發現阿強與女同事曖昧,加上阿強對小如非常操控,時時要掌握小如的行蹤,常在小如上班的時間打電話查勤,限制小如不得跟姊妹淘甚至家人見面,小如決定提出分手。沒想到阿強不但不願意分手,反而更頻繁打電話查勤、在半夜打電話給小如,哭求如果不見面就要傷害自己。還經常跑到小如的公司及住家樓下站崗,說要接送小如上下班,要不然就是留下一袋早餐,放在小如的機車上。小如發現自己的行蹤總是曝光,好幾次看到阿強騎車跟著她。小如身心煎熬,已經承受不了,只好拜託阿強的父母幫忙勸勸阿強。想不到阿強惱羞成怒,威脅要讓小如好看,在公司待不下去,甚至揚言要將小如的裸照放上網。小如極度恐懼,連忙設定拒接阿強的來電。

跟蹤騷擾危害當事人人身安全,需要一部跟蹤騷擾法確保受害者安全。photo credit:unsplash@Kai Oberhäuser CC BY 2.0
跟蹤騷擾危害當事人人身安全,需要一部跟蹤騷擾防治法確保受害者安全。photo credit:unsplash@Kai Oberhäuser CC BY 2.0

有一天,小如忽然接到陌生男子來電,詢問小如是否有在援交?原來小如的手機被阿強po到援交網站上!小如想到法院聲請保護令,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諮詢律師告訴因為兩人未曾同居,不符合家庭成員關係,無法聲請保護令;建議小如透過提刑事告訴遏止阿強的行為。但是阿強層出不窮的跟騷行為,小如到底得提多少訴訟才能解決?她已經夠怕阿強了,還要在法庭上見面嗎?光想到這些,就讓小如身心俱疲,瀕臨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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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資料顯示,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最大的人身安全威脅之一,相關統計數據指出,日本有15%的年輕女性認為身邊存在跟蹤狂,而2013年跟蹤案件更突破2萬件。近年來,國際間開始注意到跟騷對於女性的威脅,這是令人強烈恐懼的犯罪,也具高度致命性。但在台灣過去這卻不是個被重視的議題,每每遇到此類跟蹤騷擾案件見報,社會大眾或媒體報導多以「癡情男」、「癡心漢」、「愛過頭」形容跟騷者,然而我們必須指出,跟蹤騷擾不是癡、更不是愛,而是傷害與犯罪行為。跟蹤騷擾會打亂被害人的生活,被害人可能為了躲避跟蹤者而必須搬家、換工作;跟蹤騷擾是密集性、不間斷的行為,長久下來會讓被害人感到不安、焦慮、對生活失去控制感,甚至失去現實感。同時因為跟蹤者總是如影隨形,被害人可能失去對人的信心,拒絕參與社交活動,從此變得孤立,也沒有辦法和他人建立親密關係。

此外,跟蹤騷擾常常是重大傷害的「序曲」。許多受到追求者或是親密伴侶暴力傷害的被害人們都有過被對方跟蹤騷擾的經驗,例如2014年震驚全國的張彥文情殺案件中,被害人就曾經受到跟騷!簡言之,如果不及早處理,跟蹤騷擾很有可能演變成更嚴重的問題。由愛生恨的傷害往往是極端的,許多情殺案件發生前,被害人都曾遭加害人以各種方式跟蹤騷擾。根據國內外資料皆指出,絕大多數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女性,都曾有被跟蹤的經驗。美國11個城市200個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婦女中,有70%-90%有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McFarlance et al., 1999)。

衡諸各國,許多國家早已對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回應,並制定相關法規。美國加州早在1990年即因少女明星蕾貝嘉雪佛(Rebecca Schaeffer),1989年7月在自家門前遭到年輕狂熱粉絲跟蹤她三年並槍殺她,而訂定了世界第一部反跟蹤法。隨後美國各州陸續展開立法工作,1993年聯邦政府並且制定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至今美國各州均已制定此項法案。加拿大於1993年在其刑法中增訂有關規範跟蹤與騷擾行為的規定;而1995年,澳洲每一省份都已制定反跟蹤法案。歐洲地區近十餘年亦積極關注此議題,至2009年止,已有包括丹麥、英國、比利時、愛爾蘭、荷蘭、馬爾他、奧地利、德國、以及義大利等多國已制定跟蹤騷擾防制相關法律。亞洲地區的日本與新加坡,亦分別已於2000年與2014年通過相關防治法,以嚇阻纏擾犯罪。

反觀目前臺灣並未制定反跟蹤相關專法,僅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提及與跟蹤相關的概念。其他伴隨的犯罪行為,散佈在刑法中的各個條文當中,例如:妨害自由、強制、侵入住居、妨害秘密、毀損、恐嚇、傷害……等。然現行法律的處罰,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也無法遏止或預防持續跟騷行為。而家暴法保護令的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恐怖情人條款」 雖將於105年2月4日正式施行,但如何認定何謂非同居親密伴侶,則是司法和實務界的另一項挑戰。即便是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間的跟蹤騷擾行為,保護令為民事命令,遏阻作用有限,且實務和司法上違反保護令的界線模糊,常使被害人難以追究加害人責任,得不到應有的告誡和懲治效果。至於追求者、陌生人間的跟蹤騷擾,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多數案件陷入無計可施的窘境。即便提起其他刑事訴訟,多數屬輕微案件,縱然有罪,也只是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無嚇阻效果。懲罰過輕的結果對跟騷者不痛不癢,也使被跟騷者對公權力失去信心,更經常在報警或訴訟的過程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我國歷年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的七個婦女人權指標面向,人身安全權總是在吊車尾的排行,以2014年為例,社會參與權(3.85)居首位,其他依序為健康權、教育權、政治參與權、婚姻與家庭權、工作權, 平均得分最低是人身安全權(2.74)(趙碧華,2014)。最近兩屆次總統大選,我們也樂見各黨都有女性總統候選人與副總統候選人,可見女性在社會上的聲音與力量逐漸集結且被受重視。然更進一步檢視各黨總統候選人的所發表政見,完全沒有關於人身安全的相關政見。因此,在此呼籲各黨總統候選人能多再思考婦女人身安全面向的相關因應政策。

每個人都有免於傷害、擁有自由、尊嚴的人格權,而當社會結構制度允許被破壞時,政府有責任承擔與建置相當的機制來維護每個人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我們期許法案能盡速通過,進而能遏止跟蹤犯罪,讓全民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

(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發展部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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