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那得另當別論──淺談荷蘭婚姻財產制

by 黃淑怡

日前在一個新書發表會的社交場合上遇見許久不見的荷蘭友人,她很高興的挽著女友的手和我分享:「再過兩天就是我們同居一年的紀念日。」關於同居和結婚的跨文化與比較法制話題便如此展開,當我描述在臺灣和日本同居是結婚前奏曲的現象時,兩人都不約而同且提高音量的說,「trouwen?! Dat is anders in Nederland. (在荷蘭,結婚?!那得另當別論)」。本文先整理日前和友人對婚姻態度的討論,進而淺談荷蘭婚姻財產的法律為何讓大部份的荷蘭人為之怯步,再談其因應之道,最後陳述我對於婚前/後協議的看法。

I’VE GOT A LOVE THAT I CLING ON TO.. Photo by Neal Fowler

同居伴侶法促成伴侶好聚好散

奉行實用主義的荷蘭人對於婚姻的看法普遍相當實際,首先婚姻是一種個人選擇,無關人生成就與失敗,更無關婚姻市場的競爭,因此也沒有所謂的社會壓力(註一)。荷蘭人相信不是所有人都願意或適合受到婚姻制度的框架與束縛,40歲50歲單身的人比比皆是,她/他們並不會被社會視為「道德上有問題」、「自私」或「恐婚」等負面標籤。何況,法律上除了婚姻制度之外,還有同居伴侶法可以選擇,兩個人一旦登記為同居伴侶超過五年,除了未來分手時的財產分配之外,其小孩監護與撫養的權利義務以及關於家庭暴力的保障等等,都等同於結婚配偶,且同居伴侶無出軌守貞的民事賠償罰則,我也耳聞一對夫妻登記20年同居伴侶、孩子都成年離家後,才決定要辦結婚登記。套一句荷蘭朋友說的話,同居伴侶法的好處就在於分手時,兩人把家具賣一賣貨款平分,各自東西收一收,反正門在哪怎麼走出去,彼此都清楚。若當初選擇結婚登記的話,要離婚可大費周章,重點就在於荷蘭的婚姻財產法令人望之怯步。

究竟荷蘭的婚姻財產法是如何規範,讓一般民眾悻悻然也?

離婚財產分配訴訟曠日費時

首先延續荷蘭的宗教傳統,婚姻這個概念仍舊有天主教的遺緒,強調「同甘共苦,至死不渝」,因此在財產法上,荷蘭是目前世界上少數仍舊維持「法定聯合婚姻財產制」的國家,尤其是在1992年9月1日後於荷蘭締結的婚姻,適用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中國際私法的規範,只要配偶(註二)任一方屬荷蘭公民或領有荷蘭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兩人共同生活在荷蘭超過10年以上,皆優先適用荷蘭法。此法對於婚姻的神聖性展現在離婚財產分配上,其規定為:「無論是配偶雙方婚前所得財產(包含繼承)或婚後所得財產(包含繼承),在離婚時,扣除負債與資產後,平均分配。」況且,在荷蘭配偶雙方即使協議離婚,仍須找律師擬離婚協議書平分財產,即使一方放棄其權利,也必須透過律師辦理。即使配偶之一方為外籍人士或來自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對造也可以至該國申請離婚訴訟,清查財產,並要求適用荷蘭婚姻財產法,平均分配。該法也規定,兩造雙方若皆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等候先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之判決定讞後,再審著較晚提出訴訟的案子。因此,一旦結婚若想要離婚,以荷蘭的法律規範,不僅勞民傷財,且曠日費時。

那麼對於彼此都有誠意願意走進婚姻,卻又想保護自己的權益的配偶應該如何因應?比較懂得法律的荷蘭人會找公證人簽署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或婚後協議書,但這兩只協議書仍有其法律限制。

積極擁抱生命的方法

首先來談婚前協議書,它有制式的格式,需要找公證人公證,且規定事項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並需要做詳細的財產登記(包含動產及不動產),可附加伴侶出軌無法履行的民事賠償罰則。若是婚後協議書,僅能就婚前財產登記的部分做文章,不得損及對方權益,且必須找律師草擬,並在離婚前一年交由法院審理通過後才算生效。大部分會做婚前協議書的配偶,皆是因為各自知悉未來可能會繼承房屋或值錢名畫、珠寶、鉅額有價證券等,害怕對方用離婚手段來平分資產,因此會做此道保全措施,近年來尤在跨國婚姻上,簽署並登記婚前協議的配偶越來越多。

相愛容易相處難,我一直覺得簽一張「婚前協議」不是勢利,而是雙方對於即將展開這一輩子生活與關係抱持審慎態度,對於彼此應該如何走下去等實際問題,制訂明確的遊戲規則,也是因應過時法律制度規範的自我防衛。誰會在2、30歲時,便能預知未來可能會投資失利、債台高築?或者當熱情冷卻之後再愛上其他人?或相處後發現彼此真的不合還是離婚好?因此,雙方先將彼此都能接受的遊戲規則訂出來,作為爾後行事的參考準則,配偶雙方亦能依此權衡行事後果。

在目前尚未有同居伴侶制度的臺灣,簽署一張婚前協議保障彼此在財產上的權益,以實際的態度來看待人類實踐感情形式,而不以是否結婚來論人生成敗,不因為壓力而倉促覓婚,享受並欣賞充滿各種可能性的人生,不也是積極擁抱生命的方法嗎?

參考資料:
Antokolskaia & Boele-Woelki, “Dutch Family Law in the 21st Century: Trend-Setting and Straggling behind at the Same Time,” vol 6.4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Dec. 2002).

註一:當我和荷蘭友人提到在臺灣中國和日本,和同齡未婚男性比較起來,超過30未婚的女性尤其會被冠上“剩女“或”敗犬“甚至”單身公害“的負面標籤時,她們的回應是”亞洲女人好辛苦啊,結不結婚與他人何干?“,真是”強制異性戀社會且性別雙重標準的妖魔化體現“等等論調。

註二:由於荷蘭承認同性婚姻,於此本文描述婚姻中的兩造雙方,文字上皆使用「配偶」而不使用「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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