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遇性騷擾,要派公司亦須負責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小琪今年年初受派遣公司安排,進入極品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同部門的阿雄除了屢屢在公開場合講黃色笑話外,也總是在互動時,趁機對小琪上下其手。小琪為不破壞關係及擔心工作而隱忍多時,阿雄則持續不斷地有騷擾行徑出現,小琪最後感到不堪其擾決定提出申訴,但要派公司不認為自己是小琪的雇主,因此,沒有積極介入處理,小琪感到不知所措,心情大受影響……

by lee Scott
by lee Scott

阿雄的開黃腔、藉機碰觸這類行徑,著實已經構成所謂的性騷擾,而在這個故事中,小琪是在工作(執行職務)過程遭遇性騷擾,所以適用法令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法小琪可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知悉相關事件後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像是避免再讓小琪與阿雄同在一個場域中工作等,以達保護小琪工作權益目的,並可依照工作規章給予行為人適當懲處。

假設雇主未有任何回應或是消極處理,小琪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此外,雖然該故事申訴程序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但因阿雄還有藉機觸碰小琪身體的行為,該部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小琪可在事發後半年內前往警察局或是逕自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上是一般正職員工遇到職場性騷擾時的處理流程,但當小琪是派遣人員時,上述說法是否還適用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中提到所謂的雇主,是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依此說法,要派公司(即極品有限公司)應與派遣公司同為派遣人員雇主。然而,在過去,曾經發生派遣人員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要派公司處理態度消極,致使派遣人員感到求助無門、工作權益受損,雖勞工局認定要派公司須負起一定負責,但卻因法條內容規範不盡完善,最終要派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這樣的結果讓被害人二度傷害,也引發許多婦女團體對此表達不滿。

經過多年努力,要派公司是否為派遣人員雇主的模糊地帶已經消失,立法院於今年(2014)5月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並於6月18日公告,這個修正案的通過意味著性騷擾的申訴範疇已經擴大,即派遣人員若在職場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就是說小琪的案件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派公司須積極介入處理並採取一定措施,保障小琪在工作上不再受到阿雄不適切對待,否則勞工局將會依法開罰,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部分則不受小琪的身分別(正職或派遣)限制,都可以在期限內提出刑事告訴。

倘若您對性騷擾議題有所疑問,歡迎與本會性暴力防治組聯繫,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洽詢專線為:(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org@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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