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暴力下篇】甜美偶像動手打人的背後,誰知性私密照外流的三大迷思

by 甘軒軒

鄰近的韓國在2018年爆發一起相當受到矚目的性私密影像相關案件,知名女星具荷拉與前男友互毆鬧上新聞,正當社會大眾因甜美偶像動手打人而議論紛紛時,沒想到爆出幕後真相,竟是男方威脅要散佈先前兩人拍攝的性愛影片,讓具荷拉服藥自殺、下跪求饒不成後,憤而與男方暴力相向。

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是隨著網路及傳播科技發達所興起的一種日益嚴重的犯罪行為。Photo by Charles Deluvio 🇵🇭🇨🇦 on Unsplash

受到全球#MeToo運動風潮的影響,韓國從2018年5月開始,就有數萬名女性走上街頭舉行示威遊行,抗議韓國偷拍風氣盛行,高喊My Life Is Not Your Porn(我的生活不是你的色情)口號,在具荷拉遭男友以性愛影片威脅的事件爆發後,韓國女權團體更是群情激憤,發起另一波名為inconvenient courage(不舒服的勇氣)運動,呼籲社會大眾聲援被害者,並發動連署要求政府嚴懲「復仇式色情」加害者,短短幾天,就獲得近27萬人連署支持。

落後日、韓,台灣至2018由婦援會推《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草案,提供被害者完善保護

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更精確的用語是「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是隨著網路及傳播科技發達所興起的一種日益嚴重的犯罪行為。韓國女星具荷拉因為要與男友分手而遭對方以性愛影片威脅,就是復仇式色情常見的犯罪樣態之一。事實上,韓國目前已經有專門處理侵害性私密影像案件的法條,反觀台灣,至今仍然沒有專法或是刑法中的專章處理此類犯罪行為,明顯落後鄰近的韓國及日本等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2017年邀集10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法小組,歷經一年多的開會研擬,終於在2018年完成《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婦援會希望透過制定專法,對加害人進行有效制裁,提供被害完善保護,並矯正社會大眾對於「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的種種錯誤迷思。

👉迷思1 - 愛拍又怕被人看? NO!同意拍攝≠同意被散佈

一旦發生性私密影像外流事件,社會大眾經常會以「當初不要拍就好了啊」、「愛拍又怕被人看」等言詞來譴責被害人,但是,同意拍攝絕對不代表同意被散佈。事實上,根據婦援會的調查統計,有高達68%的性私密影像是在自拍或合意拍攝後遭到惡意散佈,但是台灣目前在處理此類型案件所引用的法條,無法處理「同意拍攝卻不同意被散佈」此種樣態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因此,婦援會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當中,同時涵蓋「未經同意拍攝」與「未經同意散佈」兩種犯罪行為,未經同意以照相或錄影等方式紀錄他人性私密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同意散布、販賣、或供人觀賞他人性私密影像者,同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到300萬元。

👉迷思2 - 影像沒有外流就沒關係? NO!必須建立「預防性刪除」法源

在很多相關社會案件中,持有性私密影像的加害者根本不用把影像外傳,光是拿來當成威脅的工具,就足以令被害人痛苦不已,但依照現行法令,並無法源要求持有性私密影像者,在影像外流前先予以刪除。婦援會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提出非常重要的「禁制令」制度,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複製前,以法令強制將其迅速刪除。「預防性刪除」可有效防範持有影像者將影像外流,避免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個人私密影像同意被拍攝不代表同意被散播。Photo by Mickael Gresset on Unsplash

另外,有鑑於持有他人性私密影像者經常以散布影像為手段,恐嚇脅迫被害人不能分手或要求發生性行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也明訂,若有此恐嚇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強制暴力方式脅迫被害人,則刑期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迷思3 - 不須另立專法? NO!現行法令難以提供被害人完整保護

婦援會在2018年8月與立委尤美女辦公室共同舉辦《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公聽會,與會的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代表認為,目前已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處理未成年的侵害性私密影像案件,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是親密關係伴侶,則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專法並非迫切需要。然而,侵害性私密影像案件的被害人以成年女性占多數,一旦加害人是不認識的網友,就根本不適用任何現行法令,被害人也無法得到應有的服務與保護,因此,婦援會認為,制定專法確有其必要。

再者,目前並無法源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必須配合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婦援會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特別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納入規範,明訂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內容並保全證據,業者在接獲警方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配合進行,如不願配合,將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未限期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此法明定企業經營者負有防制性私密影像遭侵害的義務,如此一來,才能對被害人提供更全面性的保障。

透過制定法律 建立社會正確觀念杜絕犯罪

網路散播的特性就是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性私密影像一旦上傳網路,散播範圍無遠弗屆,且永留紀錄難以完全消除,因此,性私密影像外流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絕不亞於任何一種形式的性暴力。然而,台灣當前社會對於此類案件,仍然瀰漫著一股譴責被害人的風氣。政大傳播學院副教授方念萱以傳播學的角度分析指出,社會大眾抱持「窺奇」心態來看這些外流的性私密影像,但對於影像從何而來並不在意,唯有透過制定法律,才能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是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把焦點放回加害人身上,而非繼續流於譴責被害人的謬誤中。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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