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篇三】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嚴重 台灣應盡速制訂專法

by 甘軒軒

雅雅透過聊天網站認識一名男網友,在一次激烈爭吵後,男網友報復性的將視訊時側錄的私密影像連同雅雅個人資料,一併上傳到國內外各大色情網站平台。從此雅雅不斷收到騷擾訊息,寫信請求網站管理員將影像下架,又都遭到置之不理。雅雅變得害怕出門,若非出門不可時,一定要戴著口罩並避免與路人眼神接觸,總覺得別人看自己,一定是在網路上看過這段影像……

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台灣在相關的法律規範上明顯落後。Photo by Joe deSousa on Unsplash

年輕族群拍性私密影像是相當普遍的行為

這是婦女救援基金會所協助的一名性私密影像外流受害者的個案故事。近幾年來,「裸照外流」或「性愛影片外流」這類新聞幾乎天天可以看到,就連許多名人也成為受害者,2017年6、7月間,台灣和日本發生一連串電視台女主播、女藝人私密影像外流的新聞,引起大眾議論紛紛。婦援會從2015年開始成立「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網站及求助專線,提供受害者各項協助,我們在服務個案時發現,法令的不足與缺失,是台灣當前在處理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上的最大問題,卻未見政府單位有什麼積極作為,特別是從法律方向去思考如何解決此類犯罪行為。

婦援會2017年6到7月透過FB、PTT、各大專院校校園討論版等管道,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議題進行網路問卷調查,發現23到39歲的年輕族群當中,超過4成以上受訪者都在雙方合意或自拍的情況下,曾經拍過性私密影像,顯示這已經是相當普遍的行為。因此,問題關鍵不在於「拍」,而在於「散布」,尤其是「未得當事人同意的散布」,未得同意而侵犯他人性隱私權的加害者,應該遭到嚴厲譴責及制裁。然而,台灣現行法令不但無法提供被害人應有的保護,對加害人的懲罰,更是完全起不了任何嚇阻作用。

事實上,性私密影像外流造成的傷害,絕不亞於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因為透過網路,散播無遠弗屆,且影像一旦上傳即難以完全消除,很可能是永久性的傷害。但台灣目前對於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的加害人,大部分是以刑法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等法條來判刑,刑期頂多2到3年,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了事,刑罰之輕,猶如兒戲。再者,以刑法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這類型案件,其實有法條引用上的不當之虞,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還要被冠上「猥褻物品」,對被害人來說無疑是二度傷害。

現行法令提供性私密影像外流被害人保護難以完備

另外,在提供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方面,台灣現行法令也難以完備。依照現況,被害人若是未成年者,可適用《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兩造若曾是親密關係伴侶,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若因性侵而強迫拍攝,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條例》。但其實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案件當中,加害人有極高比例是不認識的網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已成年,就完全無法適用任何法條而得到應有的保護服務。

目前包括歐美及鄰近的日本、韓國在內,全球已經有10個國家立專法,或是在刑法中以專章或專門條文的方式處理「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的案件,台灣在相關的法律規範上明顯落後。

2018婦援會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提出專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曾透過vTaiwan數位經濟法規線上諮詢平台,蒐集大眾意見並舉行諮詢會議,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表示,台灣目前沒有相應的法條、處理性私密影像外流被害人隱私權遭侵害的部分,應該修法改進。然而,由於刑法無論在法條引用或執行上,都很難完全適用並涵蓋「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這種伴隨傳播科技所衍伸的新興犯罪型態,因此,相較於在刑法中增加條文,婦援會傾向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專法,2017年已邀請專家組成修法小組並舉行過10場會議,預計在2018年提出專法草案。期望藉由專法的制定,解決當前法條引用混亂的問題,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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